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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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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赌资外流可从参赌官员下手

孙瑞灼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6-1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中国每年由于赌博流到境外的赌资,相当于全国福彩、体彩一年发行总额15倍,也几乎等同于全国旅游业一年总收入。在2006年,这一数字就已经超过了6000亿元。(央视《焦点访谈》6月11日)

    在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国民尚不富裕的背景下,每年几千亿元的赌资外流,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如何筑牢法律的篱笆,遏制巨额赌资外流的趋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

    为打击赌博之风,最高法、最高检在2005年5月曾出台《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除了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外,构成赌博罪客观上则必须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

    其中“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该规定存在重“庄家”轻参赌的倾向。参赌者即使是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也不构成赌博罪。显然,法律规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赌博歪风。因此,我认为要想遏制巨额赌资外流的趋势,除了要严厉打击赌博的组织者外,还必须修补法律的缺陷和漏洞,将公民参加赌博且数额巨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让豪赌者付出法律代价。

    其次,必须加大对官员参赌的打击力度。从挪用公款300多万元到境外赌博而被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抓捕的“官赌”蔡豪文,到挪用公款赌博输千万的安徽一副镇长谢昭金,再到全国十强镇——东莞塘厦镇镇长李为民挪用公款赴澳门赌博4年输掉9000万元人民币,近年来一些境外赌博非法组织采用各种手段,引诱我国一些公职人员赴境外赌博,导致国家资产损失惨重。

    可以肯定地说,巨额外流赌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公款。官员参赌不仅违反公务员廉洁自律规定,影响公务员整体形象,而且往往引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许多贪官的腐败人生往往与赌博有不解之缘,官员有了好赌恶习,就无心于工作,为人民服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官员的言行是群众行为的表率。要遏制巨额赌资外流,首先必须严禁官员参赌,堵住公款成为赌资外流的通道。对于官员参赌行为,一经发挥不仅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参赌数额巨大的还要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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