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年增8.8% 允许夫妻互查财产会否火上浇油
漫画:陶刚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下文称《规定》)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23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规定》一经出台便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据中新网6月10日报道,民政部日前发布了2009年度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报告指出,2009年全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有246.8万对,比上年增加19.9万对,增长8.8%。近5年内,离婚人数逐年上升,中国已婚男女收入及个性越来越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
在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的当下,允许夫妻互查财产,到底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破坏?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进行了一项3075人参与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47.1%的人支持夫妻互查财产,27.3%的人反对,另有25.6%的人表示“不好说”。89%的人认为,要维持婚姻,最重要的因素仍是“夫妻感情”。
“70后”对夫妻互查财产的支持率最高
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表示,从以往的不能查到现在的有法可依,这次的《规定》在过去法规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更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却在电视栏目《民生大议》中指出,这种立法属于公权力过度干预家庭私生活,不仅会破坏夫妻感情,也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他说:“我们的婚姻家庭更多要靠我们的道德、伦理、情感来维系。关于财产你可来问我,但你用法律大棒来查我就伤害了我。”
对于这种担心,一名搜狐重庆网友则表现得比较坦然:“查不查都有她的一半,如果她要查了才更放心,那就让她更放心好了。总之,君子坦荡荡,没什么好怕的。”
全国妇联执委、北京市妇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指出,《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知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上应完全平等。知情权是所有权的固有内涵,查询对方财产状况既是行使知情权,也是行使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权的表现。
调查中,我们通过年龄与婚姻状况两个指标将受访者分为不同群体。在不同年龄段的受访者中,“70后”的对该规定支持率最高,达到51.0%,其他依次为“60后”(49.7%)、“80后”(43.7%)、“50后”(42.6%)、“90后”(39%),“50前”的支持率最低,仅为35.7%。
在不同婚姻状况的受访者中,已婚群体对该规定的支持率最高,为50.3%;其次为离婚群体(46.3%);未婚群体的支持率最低,仅为39.3%。值得注意的是,对该规定反对率最高的首先是离婚群体(32.6%),其次为已婚群体(27.5%),未婚群体的反对率最低,仅为25.6%。
沈先生是北京市一名公务员,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他将夫妻间互查财产看做是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但在被问及他自己会不会查询配偶财产时,沈先生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去查,除非有迹象表明婚姻已出现问题。在他看来,正常情况下去查账就意味着不信任。
本次调查发现,43.8%的人表示“仅在必要时会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22.4%的人表示“肯定不会查”,17.3%的人表示“可能会查”,仅9.9%的人“一定会去查”。
关于查询对方财产的具体时间,38.4%的人选择“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还未离婚时”,31.2%的人选择“离婚过程中”,24.4%的人选择“婚姻关系和睦时”,18.5%的人选择“结婚前”,另有12.5%的人选择“任何时候都会”。
实际生活中真正表示一定会去做的受访者不到一成。对此,夏吟兰教授解释,法律只是赋予个人权利,具体行使权利则属于个人问题,两者不在一个层面上。作为一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在夫妻互查财产问题上有一个明确且肯定的态度是必要的。
允许夫妻互查财产,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对于法律允许夫妻互查财产,调查显示,44.2%的人认为会“保护婚姻弱势一方,使其不至于在离婚时人财两空”,42.5%的人认为会“保障夫妻双方的相互知情权”,40.1%的人担心会“增加夫妻间不信任关系,破坏夫妻感情”。其他选项依次为:“在夫妻间形成无形约束力,稳定婚姻关系”(29.2%)、“侵犯婚姻中夫妻各自的隐私权”(24.5%)、“侵犯婚姻关系中财产较多一方的权利”(11.9%)。
针对公众这种矛盾心理,华中科技大学婚姻家庭法学讲师蒲莉认为,其实夫妻互查财产并不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在夫妻感情和信任出现危机时,一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会去调查另一方财产。
法律是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回应,夫妻互查财产的规定也不例外。《中国妇女报》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40.9%的离婚女性对财产分割不满意,24.4%的女性认为自己没有掌握家庭财权,13.5%的女性认为男方隐瞒或转移了财产。
“之所以出台这种规定,就是因为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妇女,在查询对方财产时遇到困难。当前婚姻关系中,大多数女性的收入都低于男性,而且对男性在婚姻中的一些财产也并不知情,导致在离婚时拿不出证据,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夏吟兰教授说。
“这个规定背后,实际上反映出当代社会人们对婚姻家庭责任感的缺失。‘包二奶’、婚外恋、高离婚率就是具体表现。”蒲莉指出,婚姻本属伦理道德所辖范畴,但当婚姻领域出现严重道德危机,法律就应该介入,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夏吟兰教授提醒,人们需要在婚姻中时刻具备权利意识,特别是在感觉婚姻快要亮红灯时,更要敢于维护自己权利,保障自己在离婚时不至于人财两空。
蒲莉则从制度建设方面建议,我国有必要效仿德国,建立比较完善的婚后扶养制度。她分析,有了这个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离婚后的权益,使其生活水平不至于和离婚前差别太大,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什么才是维持婚姻的最重要因素?本次调查中,“夫妻感情”依然排在第一,89%的受访者选择此项。51%的人选择“子女”。31.6%的人选择“家庭经济条件”。只有18.6%的人选择“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