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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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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来袭,劳动者权利要保障

刘凯玲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6-1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山东省气象台16日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预计受大陆暖高压脊影响,16日白天鲁西北、鲁中和鲁西南地区将出现36摄氏度至37摄氏度的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气温将超过38摄氏度。(新华网6月16日)

    海南持续高温,最高气温38℃;陕西省迎来入夏最高温,最高气温37.6℃。多个省份高温天气提前来袭,气象部门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十分必要。但是,有关部门关心高温下的劳动者,给他们送去制度清凉剂,更不能迟到。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不得计入最低工资。但是,近年来,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有调查显示,大多数机关与大型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高温津贴,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没有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差距很大,每月从数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调房办公的机关人员与白领阶层等受高温伤害较少的群体,可享受优厚高温补贴;而受高温伤害较大的劳动群体,获得的补贴反而很少或根本没有。

    在传统观念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性质、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对津贴标准提出异议。正由于以福利形式来体现,高温津贴没有成为员工的权利,也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

    据了解,不少国家已经制定了整套应对高温的劳动保护法律。而我国在高温方面的立法,明显落后。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50年之久,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具备强制效力,根本不能为劳动者保驾护航。而《劳动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高温保护没有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没有据此与老板叫板的底气。

    尽管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在2007年7月已经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这一通知的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制度的效力来自政府的执行力。一旦制度生效,相关执法部门就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如果制度执行缺乏刚性,劳动者的权利就只会是“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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