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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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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话

矿难都是矿主“私自”造成的?

辛木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6-2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6月2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爆炸事故。截至10点整,现场经多次搜救,已生还26人,共发现46人遇难。该矿设计能力9万吨/年,其采矿许可证于6月6日到期,卫东区已于6月7日晚8时对该矿实施断电。该矿主在区政府实施断电后非法接通电源,违法组织生产。(大河网6月21日)

    46条鲜活的生命,随着一声巨响而瞬间逝去。而这一切,都源于矿主的“非法接通电源,违法组织生产”,简单地说就是“私自”——媒体就用了这样的报道标题《平顶山煤矿事故46人遇难矿主私自接电源生产》。

    单是浏览一下最近几年一些矿难的报道标题,就不难发现,那么多矿难的发生,都是由于矿主的“私自”造成的。譬如:《矿主私自拆封,擅自组织人员作业——云南省富源县“1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承德瓦斯爆炸煤矿系私自下井作业,9人仍被困》,《河南新密发生矿难,假借技术改造私自生产》,《本溪一封停煤矿私自开采酿成透水事故》,《新安煤矿透水事故矿井系私自生产》……“私自”这个意味深长的词汇,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遇难矿工家属情绪稳定(矿区秩序稳定)”等新闻报道术语一样,已经成为矿难报道的关键词了。

    只要说矿主“私自(擅自)”了,是不是就意味着有关部门不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因为,在矿主“私自”之前,有关部门已经采取过措施了,譬如封停矿井、断电、下停产通知书等等,是矿主没有听从政府有关部门的命令,才导致事故出现。

    诚然,利欲熏心的矿主无视国家法令和政府的行政命令,“私自”组织生产,以至于最终引发矿难,造成多人丧生,但如果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私自”的矿主,未免有推卸责任之嫌。毕竟,政府对煤矿的监管应该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就拿断电关停煤矿来说吧,有关部门绝不能在断电之后,想当然地认为煤矿就真的不再生产了,还应该有后续措施,来对煤矿进行密切的监控,以防范矿主的“私自”行为。如果有关部门前脚断电走了,矿主后脚就接通了电源,这种安全监管还有什么意义?

    我总觉得,矿主的“私自”、“擅自”,或多或少与监管不严相关,有关部门不严厉的命令或措施,给矿主造成了无须严格执行的暗示或错觉。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矿主公然违抗政府号令去“私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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