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人之心度慈善家之腹
同样是有钱人,差距咋就那么大呢?廖保平先生6月23日在“青年话题”发表《中国富豪“裸捐”之后怎么办》说:“思索再三,只能从制度上找答案,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财富观,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富豪。”
从逻辑上,该文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美国对富豪征收高额遗产税,防止财富因世代相传而过度集中,财富越多,税赋越高,高到‘逼迫’富豪把钱‘贡献’给社会,让社会去花。它同时照顾富豪们的感受,让他们成立各种基金会,最大限度地拥有对财产的‘支配权’。实际上,富豪把管理自己的慈善基金当成一件有成就感的事业来做,这也让富豪们掏钱掏得舒心。这,无意巧妙地实现了富豪财富的社会化。”
问题是,这一符合逻辑的说法,却并不符合事实。它仅仅是基于“经济人理性”的一种想当然。
我们都还记得,没几年以前,小布什政府提出“到2010年逐步取消遗产税”计划,但该计划受到了其最大的若干位受益者的坚决反对,包括盖茨、巴菲特、索罗斯等100多名巨富联名刊登广告:“请对我们征税”。—他们哪儿有一点被“逼捐”的无奈?
美国的遗产税制度真正建立并稳定下来,始自1916年,晚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而在设立这个税种之前,当时美国的“首富”和“二富”—洛克菲勒和卡内基,就已完成了他们一生中最主要的善举,捐出了数倍于今天盖茨所拥有的财富。洛克菲勒捐建的芝加哥大学,早在1892年就已经开课。卡内基更是在1890年就已对外宣布:“我不再努力挣更多的财富。”在那个美国尚没有确立遗产税制度的年代,卡内基就已为该税种准备下了一套道德说辞:“国家通过征收遗产重税表明,它谴责自私的百万富翁的毫无价值的生活。”
即使完全按照“经济人”的逻辑,“遗产税逼捐”论也是有缺陷的。美国的遗产税累进税率确实很高,但最高也不过55%。而捐出去却等于是100%!要说合算,遗产税再高,捐出去也是不合算的。因此,所有以“没有建立相关税收制度”为借口替自己的铁公鸡行为辩解的中国富豪,都跟以“领导不提拔我”为借口贪污受贿的官僚一样,大家姑妄听之罢了。
至于“富豪把管理自己的慈善基金当成一件有成就感的事业来做,这也让富豪们掏钱掏得舒心”,也是“以经济人之心度慈善家之腹”。美国的大慈善基金,有些在创立之初确实是由主要捐款人自己出面管理,然后再逐渐移交给与自己无关的专业人士,也有些富豪则只管把钱捐给他们放心的人,自己并不“换岗”去基金会里当CEO。譬如,在盖茨夫妇发起的基金会,巴菲特捐的钱比这两口子还多。老巴并不以自己的名字另搞一个新的基金会(他原先倒是曾捐建过一个小的),就更别说什么“把管理自己的慈善基金当成一件有成就感的事业”了。
事实上,各种公益性基金的主流管理模式,都是“捐”、“管”分离的。一个富人的钱进了基金会以后,具体怎么花,就基本跟他无关了。——这一点,也是以纯粹的“经济人理性”所无法演绎明白的。
至于廖保平先生文中对美国人乐捐原因所作的进一步的制度性解释——美国富豪“一分一毫也不会留给自己子女”,他的子女也会因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体面地活着——就更是满拧。在所有发达国家中,美国的遗产税制度不仅是建立最晚的,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恰恰是最不完善的。然而,美国每年的民间慈善捐赠,却足以超过其他所有发达国家慈善捐赠的总和!在那些税更重、社会保障更完善的欧洲国家里,富豪们反倒不那么乐捐。
实情可能正好与逻辑相反。正因为欧洲的富豪并不按照廖保平先生的“制度逻辑”行事,对社会公益事业捐输(所谓“第三次分配”)的热情普遍不高,所以欧陆各国才更加重视“第二次分配”,政府征重税自己去建公立的学校和医院,自己向弱势群体发放各种补贴。反过来,约翰·米克尔思韦特、阿德里安·伍尔德里奇——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的两位记者——在谈论“美国例外论”时就指出,美国“这种慈善事业的传统,使得美国有勇气不需要建立欧洲式的福利国家去应对社会问题”。换句话说,正是因为美国富豪们有生生不息的慈善文化传统,才使其远高于欧洲诸国的贫富差距、远低于欧洲诸国的福利保障,显得可以容忍和维持。
欧美之间,大致相同的制度下不同的人文景观,也反证了一切都归结于制度论者之逻辑乏力。
对于一种利他主义行为,一定要给出一种利己主义的“合理”解释;对于一种发自内心的道德情感,一定要找出外在的制度诱因;经济学成了所有社会科学门类共同的“元科学”——这可能正是我们当今社会土壤里慈善文化基因稀缺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