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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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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7家医院聘任警察当副院长打击“医闹”

警察副院长能否改善医患关系

实习生 王晨 本报记者 迟洪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0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7月2日,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沈阳市卫生局、公安局称,此举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达到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明显减少的良好效果,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

    “不占职数、不拿待遇,履行职责。警察在履职的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做好医患之间沟通的桥梁,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广善介绍说,2009年,沈阳市直属医院发生治安案件152起,其中包括几起急诊医生被打、急诊室被砸等恶性案件。为了指导医院处置医患纠纷和防止矛盾激化,聘任的安保副院长可以做许多工作,如指导医院处置医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指导医院制定并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和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对在医院内停放尸体、拉横幅、设灵堂、堵大门等扰乱医院秩序、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闹事行为,积极会同医院进行疏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位医院负责人说,近几年,沈阳市医患纠纷逐年上升,一旦发生纠纷,遇到不太理智的患者家属,会影响工作甚至威胁到医生的人身安全,警察担任副院长可以保障良好的医院治安环境,为医生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服务质量提供保障。

    “维护社会秩序本是警方的职责,不担任副院长难道就不能履行职责吗?”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张思宁对此表示质疑。她认为,警察给医院当“保镖”的做法应慎重考虑。警察进入医院领导层,他们是代表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还是为医院代言?拥有了副院长和警察双重身份之后,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其身份首先是警察还是副院长?他们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时,会不会倾向于维护医院的利益,如何保证执法公正?

    张思宁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警察掌握着公众赋予的特殊执法权,代表着国家意志,公共权力只有为全体公众服务才会有公正性可言。作为公安机关,理应牢记自身角色定位与法律规定。司法权力与医疗行业联姻,即使短期内能打击“医闹”,但从长远来看,反而有可能激发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还得通过医院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而不能依靠外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确保医患双方责权利的真正对等,才能让“医闹”无隙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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