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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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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伏法对中国打黑影响深远

本报评论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1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7月7日上午,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被执行死刑。文强伏法后,重庆市公安局纪委给全市民警发来短信:文强作古,教训沉痛;前车之鉴,令人深思!……文强曾担任“打黑”任务的警界高官,如今被判死刑,确实值得警界警醒。文强的死刑,文强的忏悔,文强的故事,文强临刑前“自己曾立过功、辉煌过,现在犯了错同样应受处罚”的留言,以及民众的鞭炮和横幅,同样也值得社会警醒。

    面对文强的死刑,他的儿子说“爸爸给了我今生最有力的拥抱”,他的妻子说“如果时光倒流,我还会选择文强”——他们要感谢法治的进步,使他们无需像以前那样与犯罪的亲人“划清界限”,而可以表达作为一个儿子对父亲、一个妻子对丈夫的爱。我们理解这种人性和人情,同时,我们也理解那些深受文强及黑社会之害的民众们拍手称快之举,更须明辨这样的是非:文强伏法罪有应得,是一个黑社会的包庇者、一个公权滥用者、一个强奸犯依法应该受到的惩罚。

    文强早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强,文强案也早已超越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意义,对中国打黑影响深远。

    文强一案,由于涉及的官员级别高,事关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打黑,早注定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承载了重要的法治意义和殷切的民生期盼。文强在被处极刑的贪官中,职位不是最高,也不是第一个落马的司法局长,可他是在打黑运动中被打出并判处死刑的正局级司法局长,堪称中国打黑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充分显示了中国打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对中国深入推进打黑行动有破题意义,对全国治理黑恶和反腐败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势必对中国未来的社会秩序和法治进程产生积极影响。

    文强被判死刑,首先宣示了中国打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正如专家所言:这充分说明,对于犯罪行为,不管涉及谁,不管级别有多高,中国都将努力一查到底,依法给予惩处。以前公众对打黑一直充满疑惑,认为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只有象征性的姿态而缺实质性的行动,而文强依法被处极刑,让公众看到了高层对滥用权力者“零容忍”的态度和对司法“毒瘤”绝不手软的行动。

    此外,对中国深入推进打黑运动有重要的破题意义。打黑不打保护伞,等于没打;不打最大的保护伞,也等于没打——这是重庆在打黑上最大的突破。前段时间,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视察重庆时高度肯定重庆打黑,称其“打得好、打得准、打得狠”。“好”指的是顺应民心,而“准”和“狠”则是指抓住了打黑的要害,坚持打黑必打保护伞,而且要彻底地揪出最大的保护伞。

    重庆的破题,文强的伏法,其在中国打黑史上的标志意义也正在于此。标志着打黑行动已突破了浅层、简单的打几个街头小混混、查几起典型恶性案件、抓几个黑社会头目,而开始毫不护短、绝不姑息地关注黑社会背后深层次的权力背景,尤其关注“打黑者护黑”、“警匪勾结”现象,将打黑触角深入到了警方内部和官员高层,将打黑与反腐败制度性地结合起来,打黑坚决要反腐,反腐也必定要打黑。

    重庆破了题,其他地方就可以复制和效仿,这就是文强案对全国打黑除恶的示范意义——文强案的影响下,中国的“打黑”行动正从地方实践上升到国家层面。就在文强落马后,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453起,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382起,法院一审判决330起。深圳、太原、武汉、北京等地纷纷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取得了很大成效,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保持着强劲势头,打黑立法也已提上日程。

    值得赞赏的是,这一切完全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这也是文强案的法律标本意义。文强被判处死刑,完全是依法作出的裁决,从对文强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来看,始终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比如,起诉指控文强受贿1625万余元,判决时实际认定1211万余元,对于起诉文强收受价值364万余元的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的指控,法庭尊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为一般仿品的结论,因而不予认定,不仅公众服气,而且文强对此也一再表示“感谢”。也许正源于对法律的信服,文强在刑前告诫儿子“不要仇视社会”、“不要去恨别人”。

    依法打黑,依法审判,依法严惩保护伞,不仅能对官员产生制度性的震慑,更能维护打黑的正义性,更能让公众看到法治的力量,从而树立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这是对中国打黑更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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