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惨胜”暴露维权成本高
与此同时,法院还判决,对于本案的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原告梁玉祥负担人民币2250元。也就是说,梁玉祥获得的赔偿,还不够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2008年11月14日,梁玉祥向携程旅行网订了11月18日三亚飞昆明的机票两张,同时也订了飞行险两份,以信用卡支付机票费人民币1600元、保险费人民币40元。
当天,携程旅行网交付机票两张、《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两张,航班系18日23时05分起飞,19日凌晨0时55分抵昆明,航程跨越两天,但梁玉祥发现,保单保险期限仅一天,且保单中文字有误,“一天”译作“ONEDAYS”(注:应为ONEDAY),“详见”写作“祥见”。
梁玉祥根据保单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得知系假保单,遂向携程旅行网投诉。但携程坚持保单是真的,后又向梁玉祥提供了两份保单,但梁玉祥拒绝了。
回昆明后,梁玉祥多次与携程方面交涉。2009年2月20日,“上海携程国际旅游社”发表了《致携程会员梁玉祥先生的道歉函》,承认保单系伪造。
3月3日,梁玉祥发出《律师函》,要求携程公布历年销售假保单的调查统计、赔偿人民币80万元等。3月6日,梁玉祥收到“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回复,称已通过媒体向他致歉,因公司监管不力愿赔偿人民币4000元。5月,梁玉祥接到平安财险公司回函,证实保单非该公司产品。
3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查实,梁玉祥收到的假保单系案外人禧嘉航空售票中心与三亚辰龙公司所为,依法取缔了该销售中心,对经营人罚款人民币1.9万元。
梁玉祥称,在反复的沟通中,自己备受携程“拖延”之苦,为此付出了高额电话费和难以估算的精力、物力。因此,他在起诉携程国旅公司、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携程信息公司四家公司的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于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就出售假保单一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携程计算机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余三被告负连带责任,双倍赔偿原告所支付保险费计人民币80元,赔偿他误工损失人民币10000元,通讯费人民币3000元及交通、住宿、律师费人民币82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88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携程国旅公司、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携程信息公司辩称:梁玉祥通过携程旅行网电话订机票、保单,携程国旅公司委托合作伙伴三亚辰龙航空售票有限责任公司向他销售。因保单售罄,三亚辰龙公司自禧嘉航空售票中心购买保单两张交给梁玉祥。梁玉祥投诉保单造假,确定属实后,已于他们夫妇起飞前一日又提供保单两份,保单号以短信告知了原告。携程旅行网系无偿为他提供信息、预定中介服务,梁玉祥投诉查实后,客服已多次向原告表示歉意。携程商务公司只是携程旅行网运营商,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信息公司系携程旅行网提供技术支持,与本案毫无关联。机票销售系携程国旅公司经营业务,该被告也因监管不力,多次与梁玉祥协商,并通过新浪网向他致歉,提出一赔一百的补偿方案,终因梁玉祥坚持索赔人民币80万元未果。机票、保单为案外人三亚辰龙公司销售,梁玉祥起诉对象错误,且诉请不合理,要求驳回原告起诉。对于梁玉祥因收到假保单所致不便,由法院依法裁判,携程国旅公司自愿补偿梁玉祥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网络订票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是一起利用网络技术提供特定服务的案件。携程旅行网以各种广告形式如网站首页、携程会员手册等向社会公众告知电话号码4008206666为手机预定机票专号,梁玉祥拨打该电话预定机票两张及飞行保险两份,应视为梁玉祥与携程旅行网运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生效。携程商务公司系携程旅行网运营商,订票电话登记户名亦为携程商务公司,故应认定该被告系服务合同向对方。梁玉祥在收到假保单后,要求服务合同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以携程商务公司为适格被告。而梁玉祥要求携程计算机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携程商务公司合同义务是否完全履行的问题。法院认为,携程商务公司依梁玉祥预定指使提供飞机票,梁玉祥搭乘计划航班如期到达目的地,该项合同义务被告恰当履行,但携程商务公司提供的保单订购服务有瑕疵。梁玉祥取得的保单系伪造,该节虽经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查证系案外人制造售假,但携程商务公司对梁玉祥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履行确实不符合约定,应负疏于管理之责。此节违约,携程商务公司以另行提供有效保单的方式予以补救,梁玉祥自航班起飞至抵目的地,客观上全程享受了保险权利,故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携程商务公司因过失致履约瑕疵,虽造成梁玉祥不便,但无严重后果,公司方面也已致歉,且被告携程商务公司未侵害梁玉祥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利,故梁玉祥要求于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8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梁玉祥实际收到有效保单两份,应当支付保险费用,双倍赔偿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携程商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方式、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梁玉祥未因被告履行合同瑕疵延误行程,亦未因此致财产损失,故携程商务公司仅就不符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至实施有效补救期间梁玉祥因投诉发生的通讯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其余赔偿请求,与携程商务公司履约不当无必然因果关系,也非必然客观损害后果,亦不予支持。
梁玉祥的辩护律师张宏雷认为,一审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这是法制的进步。但此案也有遗憾,梁玉祥为维权支出1万多元,去上海两次开庭,来回差旅费6000多元,诉讼费2300元。一审判决对消费者的支持是有限的,出售假保单的行为没有得到严惩,维权代价太高,违法成本太低。它可能致使今后再有消费者买到假保单,面对这样的维权成本,最终选择的仍然是忍气吞声。
梁玉祥表示,对于一审判决,“很不满意”,“于法于理都不合理”,他将“继续上诉”。“近两年的诉讼充满艰辛、曲折,可以看出打这样的官司有多难。但是路再难走,只要大家都来走,就会有所改善。我希望大家都能行动起来,直至制度得到完善。”梁玉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