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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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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报告事项一小步 预防腐败制度一大步

本报记者 李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1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7月11日,中办、国办共同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就在当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黄健特意从网上下载了《规定》全文,仔细地进行了研读,因为“这个很重要”。

    “《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非常细,”黄健说,“领导干部的讲学收入,也是必须要报告的内容之一,以前是没有这个要求的。”

    根据《规定》第4条,领导干部应该报告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在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  看来,把官员的收入状况纳入报告范围,这是新规定最大的亮点。

    投资收入纳入报告范围

    相比被废止的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次新规定要求报告的内容范围扩大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表示,领导干部的经济活动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此次修改还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的范围之内。

    过去,领导干部报告的收入中并不包括房产,可实际上,除了现金,官员们在房产、股票、期货及股权等经济投资收益已经很普遍,许多被查处的贪腐官员资产早已不局限于现金受贿。

    “这也正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林  说,在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新规定将民众最关心的问题纳入其中,正是中央对社会热点给予的回应,体现了当下廉政建设的经验和成果。

    “收入报告规定无疑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一个重要的起点,条件成熟后,下一步的目标应该是向社会公开,让老百姓知情。”林  说。

    加强调查核实力度

    在于建嵘看来,《规定》另一个大的变化在于,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

    根据《规定》第12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以及检察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可以查阅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材料。

    不仅如此,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以往,并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于建嵘说,这是中央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材料的调查核实力度的表现。

    林  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可以考虑由纪检监察机关、银行或者财务部门以及职工代表或普通党员共同对领导干部的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加设公示环节,“比如,可以在同级干部中进行公示,科级干部就在科技干部之间公示,处级干部就在处级干部之间公示。”

    “他们彼此间工作性质差不多,收入情况也差不多,”林  说,这样会产生一个良好的互相监督的效应。

    对隐瞒不报的处罚更加严厉

    林  认为,《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比以前的规定更为具体和全面,做到了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衔接。如《规定》的第17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可以给予从批评教育直至免职的7类处理决定。

    更为严厉的处理尺度也正是黄健注意到的变化之一。“之前,仅因报告不实而免职是没有的。”黄健说,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能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责任追究部分内容单薄,力度不够曾是专家学者长期关注呼吁的问题之一。1995年的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者的处理条款比较模糊,只提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2006年,最严厉的也只到“通报批评”。

    “这说明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反腐重心从打击腐败正在逐渐转向防止腐败。

    较之于此前废止的两项规定,这次的新规定还授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接下来,中纪委监察部和中组部可以就报告程序,监督主体和方式予以进一步的明确。”林  说,中央提出要建立科学、严密、管用的制度,只要操作方式实际、可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定会起到很好的预防腐败的作用。”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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