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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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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的人肯定《侵权责任法》有利于公民维权

78.7%的人认可“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是《侵权责任法》最大亮点
本报记者 肖舒楠 实习生 向楠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1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漫画:朱慧卿

    7月1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由于涉及不少当前公众关心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引发不小讨论。有专家用“亮点迭出,突破重大”来评价这部法,但也有人觉得,《侵权责任法》部分内容值得商榷。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对102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5.2%的人知道《侵权责任法》,其中30.2%的人对《侵权责任法》内容比较了解。63.4%的人对《侵权责任法》表示支持,认为其有利于老百姓维权。本次调查的受访者中,“80后”占47.6%,“70后”占35.7%。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全面赞成‘同命同价’”

    去年年底,“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曾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死者丈夫、同为北大教授的王建国,以“非法行医”为由,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并获得了最终胜利。

    “虽然获得赔偿,但亲人离去造成的心理创伤无法抹去。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今天,受害人还可能获得精神赔偿。”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看来,“‘新法’的不少规定,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法治社会的进步。现在的法律越来越顾及每个人的尊严了。”

    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几大“亮点”中,你赞同哪几项?调查中,72.6%的人选择“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规定中“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的认可率最高,78.7%的人选择此项。74.4%的人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公平。

    “《侵权责任法》体现了社会公平,但它并没有全面赞成‘同命同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法》只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如果不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仍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确定的原则,即城镇、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适用的标准不同,赔偿金额仍然不一样。

    “个人以为,《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实是法律逻辑对社会情感的退让。”张力指出,“同命不同价”也有合理之处—对抚养人的财产赔偿,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成本计算方法,不可能也不应该“人人一个价”,只能按照抚养人生前的实际抚养能力,结合被抚养人实际生活需要来个别确定。

    张力认为,要实现真正的“同命同价”,更应该增强社会公平性的整体改革,在经济上消除城乡、地域、行业收入的差别,通过发展实现“新平等”。

    “连坐”规定会殃及无辜?

    《侵权责任法》还有哪些亮点?本次调查中,74.7%的人认为是“‘豆腐渣’工程的建设方与施工方连带赔偿”;67.3%的人觉得是“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受害人可获‘交强险’赔偿”;49.9%的人选择“高空坠物伤人无人认账,业主将‘连坐’”。

    75.7%的人认为,《侵权责任法》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和弱势方的利益;53.9%的人指出,部分规定“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但是,32.8%的人觉得,类似“高空坠物伤人无人认账,业主将‘连坐’”等规定不太合理,可能殃及无辜。

    北京市市民陈劲松说,他居住的小区里,时不时会出现业主从楼上乱扔垃圾的情况。“我能管好自己,但凭什么为别人的不道德行为埋单?”

    调查显示,38.2%的人觉得,《侵权责任法》一些规定过于严格,很难落实;22.9%的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部分规定超前,不适用当前社会现实。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家安认为,让有嫌疑的业主给予补偿,没有法理与现实的基础。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属于行为侵权,理应让实施行为者本人负责。

    刘家安建议,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启动法律以外的社会或政府救助机制,或让疏于管理的物业公司承担补偿责任。这一规定还能产生行为诱导效应。例如,物业公司为规避风险,可能会在高层建筑外墙安装监控设备,一旦根据监控录像找到“元凶”,难题也就解决了。

    张力则认为,这一规定是一种迫不得已时的“强制帮助”,相当于帮所有人买了“保险”。“表面看帮助者似乎吃亏,但仔细想想,若帮助者自己是受害者,也能要求获得同样的帮助;同时将来一旦找到真正的侵权人,之前的帮助者可再向责任人要求追偿。”

    张力说,公众的顾虑表明,很多人不能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换位思考,并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永远不会处于这样的不利局面。

    “所谓‘正义的人肉搜索’是夸大其辞”

    自《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以来,“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的规定就一直受到不少网友质疑。有网友担心,如果有“贪官”要求网站删除关于自己的不良信息,会使其逃脱网络舆论监督。

    本次调查中,有31.1%的人指出,这不利于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舆论监督。

    乔新生认为,对于“人肉搜索”,我们不应一概而论。公众人物特别是公务员,理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因为人们有对其行为的“知情权”。

    乔新生指出,要甄别网络信息的真伪,网络监管人应负起责任来。“对于非公众人物的信息,网络监管人应无条件删除。对于公众人物,则应向信息提供者核实信息真伪,如果审查后发现信息真实,则应上报纪委”。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律师也认为,公务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享有比一般普通老百姓更狭窄的隐私权,这被称为“隐私权豁免”。这种“隐私权豁免”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一直存在,不论在网络还是传统媒体上。但如果网络用户以虚构事实来诋毁他人或揭露他人隐私,那么任何人(包括公务人员)作为被侵权人,都有权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施杰指出,如何鉴别“被侵权者”是否违法、违纪,最有资格、最有条件认定的只能是司法机关。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去审查,显得有些苛刻。希望在今后的相关配套法律出台时,对这一问题能有一个较为具体的规定。

    “所谓‘正义的人肉搜索’是夸大其辞。”张力告诉记者,有调查显示当前泛滥的“人肉搜索”中,真正以反腐为目的的公益性“搜索”凤毛麟角,更多的“人肉搜索”是出于窥探隐私、报复泄愤、情绪宣泄等目的的网络消遣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在张力看来,在法治社会,我们不能对他人进行“有罪推定”,就算有人真触犯法律,惩罚也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无程序,则无正义。网络上的‘道德判官’显然是没有这个程序的,怎么保证他们的判断就是道德的呢?”

    调查显示,63.1%的人表示,“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的规定推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48.3%的人认同“坏人”也是人,也享有隐私权等公民权利。此外,62.0%的人肯定《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保护,是一种社会进步和文明。

    采访中,乔新生强调,在法律日渐完善的过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应提上日程,不能落后。“当人们知法而用法时,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算是法治社会。”

    本次调查中,近半数人(49.1%)表示,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多数情况是忍忍就算了。只有26.7%的人总是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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