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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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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波动期间哄抬物价或将被从重查处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1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记者刘世昕)今后,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利、串通涨价等行为有可能受到价格主管部门从快从重的处理。昨天起,国家发改委开始在其官方网站对《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征求意见,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今天解释说,拟出台的《特别规定》是因为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足。

   ; 该负责人说,发生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危害性远甚于一般时期的违法行为,而现行价格监管法规在处罚方面没有区分特殊时期和一般时期,不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也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者。再有,为了及时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必要依法简化执法程序,但现有法规没有相应规定,需要出台一些特别规定。

    目前,法规的处罚对象局限于经营者。事实上,经营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这个问题要通过制定《特别规定》加以解决。

    为防止滥用法规规定,《特别规定》专门规定了启动程序,只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适用《特别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特别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比如,串通涨价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此外,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罚款数额也从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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