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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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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公布,强化对救助款物监管——

政府应公开救助款物使用情况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1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今天公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我国在大规模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践中,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不足,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善,灾后救助制度缺乏,救助款物监管不严等。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需要通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规,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该条例初步厘清了我国救灾工作管理体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条例同时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为了减少和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项支出;受灾地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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