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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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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出艾滋病不是道德病

“洁身自爱,远离艾滋”涉嫌歧视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谭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2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日前,在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中国代表处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该组织“积极对话”项目主管夏东华表示,歧视与污名化仍然是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大障碍之一。

    过去10年的艾滋病宣传和教育,社会大众对艾滋病的了解有所增长,尤其是对艾滋病的3个传播途径及其预防方法有了基本的认识。2010年《北京市流动人口艾滋病知识调查报告》指出,79.39%的被调查人能够正确选择“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为艾滋病的3个传播途径。

    但是,这与消除歧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社会公众仍然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产生道德评判,认为他们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必然与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有关,如吸毒、多性伴、同性性行为等。

    夏东华提到了一项调查。江苏省省委党校曾对200余位来自江苏省直机关、高等院校和各县市党政干部做过一次关于艾滋病的问卷调查,其结果显示,85.1%的人依然认为,“只有道德败坏的人才会感染艾滋病”。

    “这种把艾滋病问题道德化的认识误区,有可能进一步转化为歧视的行为,给感染者带来伤害。”夏东华认为,这同时会让有这种认识误区的人错误地认为,艾滋病离自己很远,反而可能增加他们感染HIV的几率。

    她在分析原因时提出,“这可能与我们目前的宣传方式有关。”

    比如一些标语,“洁身自爱,远离艾滋”、“不要让艾滋病吞噬了你的幸福”等,言下之意,如果能避免“不洁”行为就可以预防感染HIV,而感染HIV就是不“洁身自爱”。

    “艾滋病不是道德病。”夏东华认为,这其实是对艾滋病感染者的言语歧视。

    另一方面,设立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的同时,也使艾滋病感染者面临新的医疗歧视。

    “刻意地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疾病患者分开,会加剧艾滋病问题的特殊化,让医务人员和社会大众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感染者,同时也给感染者的就医带来许多不便。”夏东华说。

    上海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过切身经历,即使是普通感冒或发烧,去普通医院也没人会接待他,“只能选择定点医院”,如果定点医院的科室不全面,那去别的医院看门诊,往往都是沮丧而归。”

    2009年11月27日,我国第一个《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发布。《调查报告》显示,相当比例的医务工作者(26%)在得知感染者的身份后,表现出“歧视”或“非常歧视”的态度。超过12%的受访者表示,自被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感染后,曾至少一次被拒绝就医。

    夏东华表示,艾滋病不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播,医院应该像接纳普通病人一样接纳感染者,给予他们同等的治疗服务。

    实际上,自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或修订了一些法律、法规和办法,以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这些反歧视条款的书面表达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久遭诟病。

    例如,《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

    这显然是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歧视”做清晰地界定,没有说明在何种情况下的何种行为能够被界定为“歧视”,谈不上实际操作性。

    夏东华说,这两部法律没有对实施歧视的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施了歧视,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成本’很低。”

    《调查报告》显示,有52.5%的受访者没有读过或讨论过艾滋病条例。而在1707位感染者中,超过20%的受访者个人权利因感染艾滋病受到侵犯。他们之中,只有110人曾试图努力维权并得到法律赔偿。

    “许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放弃维权,37.1%的人感到提起诉讼和维权十分艰难,而过半数的感染者是因为缺乏维权成功的信息。”夏东华说,目前能为感染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寥寥无几,在她的调查了解中,国内仅有两家专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易感人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相比起70万感染者的法律需求,他们的服务实在是杯水车薪。”

    夏东华认为,尽管我国近年来在修订法律法规反对艾滋病歧视方面的进展令人瞩目,但仍不够完善,相关立法保护依然薄弱。一些法律法规与《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存在矛盾和冲突,如《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就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不合格。

    2006年制定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并没有提及反歧视工作。“要把反歧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纳入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下一个五年(2011~2015)行动计划中。”夏东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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