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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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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事件中应深挖“腐败期权”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2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的渗漏事故引发世人关注,上杭县环保局知情人士称,该县政界大部分退休官员成为紫金矿业的抢夺对象,被委以闲职后,年薪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紫金矿业监事会主席林水清此前为上杭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去年11月加入该公司;监事林新喜曾任上杭县纪委副书记、常委,于去年11月加入该公司。(《经济参考报》7月19日)

    与林水清、林新喜等并列成为紫金矿业高管的上杭前官员还有:担任公司党委常委的原上杭县人大主任林锦添;兼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至今但即将退下来的县政协主席温文标;担任公司党委常委的县人大原副主任范志喜退休;担任公司总裁办主任的县党校原校长郭文生。当然,来自北京和省里的前高官也不少: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原地矿部前总工程师、中国地质科学院院长陈毓川;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原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主任、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福建省财政厅副厅长林永经……

    如此之多的“退休高官”显然并不是想凑在一起打打麻将、安度晚年,他们都要来“发挥余热”。不过,一个紫金矿业真需要这么多退休高官来“发挥余热”吗?真相大概是相当多高官要么在退休前为该公司办了事,退休后来公司担任虚职以拿回他应得的“报酬”;要么公司要利用这种退休高官在官场的影响,给这些高官高额报酬,从而为公司办那些合法或不合法的事情。

    无论如何,这些都是“腐败期权”,都应当严厉打击。对于前者,高官在退休前为企业办了事,退休后以各种名义从相关公司拿回“报酬”,虽没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赤裸裸,但仍无法改变钱权交易的本质。“两高”在2007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后者,利用自身的官场影响力,拿着高薪为公司办事,也是一种腐败,只不过是将自身在官场积累的资源拿到退休后使用。《公务员法》就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些退休高官严格遵守了上述规定吗?

    紫金矿业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早在去年6月18日,紫金矿业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郑锦兴因工作变动请辞。而在几天之前,郑锦兴从董事长陈景河处受让了100万股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为每股9.15元。也就是在去年6月18日,武平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郑锦兴为武平县副县长。这里面微妙的关系值得深思。我们都熟悉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的故事,他在许多才子落难时慷慨解囊,等这些才子当官后就尽享权力给他经商带来的好处。不过,胡雪岩这种行为同样是一种“腐败期权”。

    而日本刑法也有一个“事前受贿”的罪名,对于事先给予好处、约定当官后帮助办事的,一样要给予处罚。那郑锦兴副县长与紫金矿业陈景河之间到底有什么约定?何以他这一走,就获取近千万元的财富?

    紫金矿业聚集了如此之多的退休高官,这里到底有没有“事先受贿”、“事后受贿”以及违反官员离职从业禁止等诸多“腐败期权”的问题呢?紫金矿业在发生渗漏事故9天后才向公众披露,这一行为与权力有无关系,与“腐败期权”有无关系,看来有关部门该好好查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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