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美好愿景遭遇现实困境
就眼下来看,无论是“情妇”还是“包二奶”,虽不排除极个别的是真情实感,但更多是权力与金钱的利益交换。将性贿赂入罪,这是近年来颇受网友关注的热门话题,表明这类现象不仅侵蚀公共道德,还严重腐蚀社会肌体,施以更为严厉的惩罚乃众望所归。不过,虽然腐败分子有“情妇”、“包二奶”,但真正要落实到一种法定罪名上,还有很多现实困难难以逾越。
一种“罪”的形成,离不开诸多证据与事实的调查。设立性贿赂罪虽然可以满足公众对此类现象严加打击的愤怒宣泄,但在具体调查取证时却显得十分困难。许多时候,只要“交易”双方死不认账,就很难取证。毕竟,像那位局座写“香艳日记”并偶然外泄的情形极奇稀少。
“性贿赂”的另一难点在于,无法通过察言观色或简单的外部调查,便甄别出双方是否存有真情实感。强调感情因素,这是有效衡量双方是否存有“性贿赂”关系的根本标尺,也是对《婚姻法》的尊重。毕竟“性贿赂”现象不可能只是已婚者的腐败“专利”。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无视此类有“性贿赂”之实的腐败现象。其实,此类现象在国外也不鲜见。虽然很多国家的思想比较开放,但对腐败问题的敏感一点不比我们逊色。不过,他们处理类似现象的惯用方法并不是简单地入罪——在一个注重个人私权的社会,个人隐私权会得到较好的保护,所以往往只是按照腐败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严肃查办。另一种现象是,即便尚未造成腐败后果,这样的“花边”绯闻也足以令官员丢掉“顶戴花翎”,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还不得不接受法官近乎“羞辱”的审判。
应该说,将“性贿赂”入罪的想法很美好,但遭遇了不具操作性的严峻现实。毫无疑问,“性贿赂”现象应引发社会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但对一种社会现象的严厉整肃,并不意味着必须一味地单独入法,还必须兼顾其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到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性贿赂”现象终不过是腐败的变种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以此换得对公共利益的占有,这与那些赤裸裸的金钱和权力交易没什么不同,难道也因此就将“金钱贿赂”与“权力贿赂”单独入罪?并且,如果制度本身对公共利益和权力保持高度警戒,“性贿赂”自然不可能有什么预期收益。
我倒觉得,完全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属于腐败范畴的坚决清肃;对暂未造成腐败但构成潜在因素的,通过舆论等监督机制,培植公权的“丑感”意识,这种“丑感”不只是简单的脸面问题,而是要付出实质性的代价,比如官位或者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