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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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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应回归税制本身

李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2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在房产税推迟2012年征收传言刚刚平息之际,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尹伯钦日前表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可考虑差别税率,可考虑由原值征收改为按评估值征收。”分析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尹伯钦的这一表态,实际点出了未来房产税改革的重点。(中国证券报7月26日)

    如果把调控房地产业寄希望于一个税种,那是徒劳的。但是,作为经济问题,如果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税收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税收行业规律出发,回归税制本身,是房产税改革的题中之意。“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可考虑差别税率,可考虑由原值征收改为按评估值征收”,则值得我们讨论。

    一是将房产原值改为评估值。笔者以为可以实现房价与市场互动,从而实现房产税计税依据与市场互动,房价上涨,房产税计税依据则根据评估价值相应增加;房价下降,房产税计税依据则相应减少。这一举措可以解决房价随市场变化但房产税计税依据缺少弹性的问题,实现有效调节房市的作用。

    二是实行差别税率。是运用差别比例税率还是差别累进税率?我们知道,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便于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一般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多用在收益课税中,可以有效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目前,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实行累进税率。作为房产税,是财产税,属于调节纳税人财产行为(实质上是调节收入)的税种,因此改变现在执行的比例税率,实行累进税率,应该是立足房产税性质设计税率的一个选择。

    三是实施地区差别税率。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财产价值的不同(同一面积的住房,东部和西部价值明显不同),采取地区差别累进税率,这在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调节贫富差距等方面,更具有合理性。

    不过,虽然分析人士指出尹伯钦的这一表态,实际点出了未来房产税改革的重点,但是,毕竟正式的房产税改革法律文本并未公之于世。因此,笔者希望财政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这样的房产税改革,才是真正名副其实、代表民意的一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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