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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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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垄断高工资不必那么费力

谢昱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2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工资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据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对垄断行业的高工资进行限制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规定,特殊行业如需对工资、福利、补充社会保险等进行调整,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一财经日报》7月28日)

    行业差距已成为中国收入差距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与其他行业比,最大差距已在10倍以上。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工资条例》草案剑指垄断行业高工资,也许是在顺应民意吧。

    但就是这种苦心设计的手段能否控制,也引起很多的质疑。质疑是有道理的,不能小看垄断企业的能量,他们可以逼宫涨价,可以在每年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下仍然获得国家补贴,难道就不能获得涨工资的特殊待遇?就算他们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又能怎样?这还没考虑国家难以监管的情况,事实上,企业要增加员工收入,办法有很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说,有关部门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和耐心去监管,还是一个问题。

    看来,对控制垄断行业高收入的问题,还有不小的难度。这就奇怪了,垄断企业之所以收入高,在于他们有很多的钱可供分配,然而,垄断企业独占国家资源,坐享垄断的好处,他们所获得的高额利润本来就不应该,现在,我们还要为他们的利润分配劳心费神,需要那么多专家出谋划策,浪费那么多的社会资源,这难道不好笑吗?

    垄断企业能提高工资,在于他们很有钱,而这种情况的形成,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资源让他们廉价甚至是无偿使用。我国资源税过低,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德英法日等欧洲国家,人家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一项,征收率就为10%~16%,而我国,新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仅为1%。而且我国征收资源税的面很窄,1984年资源税推出,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时,扩大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仍有百种以上未纳入征税范围。由于税率低,征收的范围小,资源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占很小一部分。

    除了税收,国外还为了资源的好处不被部分人独占而采取其他一些手段。一个突出的事例是,在美国的阿拉斯加州,1968年发现了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这个发现,没有变成某个企业一家财源,州政府用这些资源带来的财富建立了一个基金,基金收入给所有的阿拉斯加州居民发放现金分红。1982年,全州40多万居民都获得1000美元分红,到现在,分红已经持续快30年了。

    通过这些方式,资源的收益被用之全国,利之于民,不是大部分为企业所享,又何来高收入控制的烦恼呢?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垄断行业,该不该被垄断,就一直有很大的争议,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石油,社会对其诟病已久,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中很多行业不应被少数国企垄断。九三学社就曾提出,交通、运输、电力、电信不少赚钱的领域,应该向社会开放,允许让民营企业去竞争。如果这些建议能成为现实,有充分竞争,就不存在高额垄断利润,也自然不会有垄断企业高收入控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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