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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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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政监察法》10月1日起施行

泄露举报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2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7月28日电(记者李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自1997年5月9日《行政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完善。日前,监察部负责同志就修改《行政监察法》的有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察部已对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监察法》的配套法规、规章。

    监察部负责同志说,现行《行政监察法》共7章48条,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共7章51条,其中主要修改8条,新增3条。此次修改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明确为4类单位和人员,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完善了举报制度,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增加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不再列举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改为概括式表述;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增加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处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两项监察建议的情形;完善了处分的执行程序。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行政监察对象是如何规定的问题,监察部负责同志说,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此外,为适应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加强对行政权力进行监察的需要,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及时上升并整合到法律中,是十分必要的。据此,此次修改,将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界定为以下四类: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保护举报人问题,监察部负责同志说,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完善了举报制度,强化了监察机关的责任,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监察机关更加及时、负责地办理举报事项,有利于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从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监察机关提供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线索。

    多年来,我们一贯非常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出台了很多具体规定。比如,1996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明确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也具体规定了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等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尽快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保护举报人方面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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