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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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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法官的自律,更需要公权力的自觉

蕊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0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同样发生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案件,同样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引起了一方的异议,而异议方的身份,同样是陕西省一级的行政机关—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与此前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樊占飞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之间的纠纷颇为相似,差别或许只在于前者是一起民事案件,而后者则是一场“民告官”的行政官司。

    这种形式上的差别,并不能掩盖本质上行政权力在这两起案件的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干预。无论是通过召开“协调会”“援引”权威人士的“解读”变相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还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寄送的函件,其目的都是相关行政机关希望借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使司法权行使的最终结果能符合他们的意愿。因此,不管名称上使用的是“协调会”还是“几点意见和请求”,具体的措辞是“权威人士的认定具有权威性”、“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还是“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甚至“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都是在劝说人民法院要作出有利于其(或其指定一方)的裁判。而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能如其所愿,那么,就只好在司法程序外再想办法,例如通过“协调会”的方式,让不利于己方的生效判决实际“失效”。

    据了解,针对发往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函,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曾于去年2月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了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建议书》指出,“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由于目前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公众尚无法作出公函是否影响到了最终的司法裁判结果的判断。但公函的存在(无论其措辞多么委婉),却着实说明了存在案外的力量试图干预审判机关对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和法官受到当事各方甚至案外方干预的情况却屡见不鲜,《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虽然可以督促法官的自律,但却无法抵御某些案外方,尤其是掌握强大公权力的某些行政机关的不自觉。而人民法院之外的“权威人士”作出的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认定,公函中“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等用语对司法裁判的异议,都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公然挑战。

    尽管存在一些法官因不自律而导致枉法裁判的现象,但当自律的法官遭遇公权力对司法权行使的不自觉干预时,人民法院和法官反而成为了弱者。

    当法官也成了弱者的时候,我们不仅需要法官的自律,更需要公权力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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