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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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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理一起特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3000万条公民信息被随意叫卖

通讯员 璞萱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06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网上公开兜售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号、家庭住址等他人私密信息,内容涉及房产、汽车、金融、娱乐、IT等行业,遍及男女老幼,甚至连刚出生的婴儿也包括在内,公民信息被随意掌握和买卖,其中李某获取的个人信息多达3000多万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对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10名被告人开庭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丁寿兴亲自担任案件审判长,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陆吉敏出庭提起公诉。经过3个半小时的审理,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10名被告人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9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罚金1万元至4万元不等,另有一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分。

    2005年,周某注册了上海泰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梦公司),并请人制作公司网页,而后发展到专门在网上出售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资料。为扩大销路,周某在网上发布帖子做广告,不久后生意日渐红火,忙不过来的周某于是找来丈夫的哥哥李某和外甥张某负责房产业主、车主、银行卡用户等方面的信息交易,同时又找来胡某、王某等4名老乡为公司送货、收取货款,周某自己则负责企业名录、经理人名录信息的销售。

    为了将生意做大,周某经常从网上“进货”,通过电话或者QQ与上家谈妥价格,不间断地购入企业和经理人的信息,并对旧数据进行整理更新,转而再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出货”进行信息交易。因担心露馅,周某没敢以自己的身份证开设账户,而是用手下胡某、王某等人的名义开户收取货款。而“业务精通”的李某则专门负责房产业主等个人信息的销售,独立在网上“进货”、“售货”,张某则负责为李某收取货款,完毕后再将货款交由周某进行分配。在周某、李某的“倾力倾为”下,公司发展了大批客户,利润滚滚而来。周某在公安机关交待,自2005年至案发时止,她个人获利高达100万元。

    2008年6月,掌握了大量信息的李某离开泰梦公司开始“单干”,并将张某及张某的姐姐从泰梦公司挖了过来,为其负责在网上发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联系买家出售信息等。案发后,从李某处扣缴的电脑、优盘中显示,2009年3月之后,李某获取的股民资料、长沙车主、北京车主、银行客户、保险客户、高收入人群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高达3000多万条。

    李某的“高信息量”也吸引了不少买家,中专毕业的张某就是其中之一,他用2000元从李某处购买了300多万条上海业主信息,之后又花了2000元从其他渠道购买了20多万条上海信用卡客户、大量股民信息及几十万的新生儿家长信息,各类信息加起来有1000余万条。

    更有甚者,为了从公民信息买卖中牟利,曾在多家招聘公司工作过的余某和陈某曾先后将公司的客户资料私自复制下来拿到网上公开售卖,余某还在免费的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高薪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投递个人简历,之后再按照每条简历0.1元至0.5元的价格予以出售。

    2010年6月11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李某、张某等10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

    丁寿兴告诉记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它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此罪中的“情节严重”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刑法中的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多次作案、多人作案、手段恶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大、非法获利较大、造成损失较大,以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而具体到本案,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非法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获利、后果等情形。

    丁寿兴说,由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在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剔除了在2月28日之前发生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而剔除之后,也就是2009年3月开始起算,这些被告人的涉案信息数仍然相当惊人,最多的达3000余万条,同时还把公民个人信息当作商品多次进行交易,因此本案的各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也充分考虑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报上海8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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