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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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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个人”就是失职

张田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1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武汉三名女婴的家长怀疑自己的孩子性早熟与食用圣元奶粉有关,但是,生产圣元奶粉的厂家称不可能。厂家的这一反应也是合情合理,因为家长并未拿出有力的证据出来。不过,事情的古怪却出现在质检部门,他们拒绝了女婴家长要求检验圣元奶粉的要求,理由有两个。

    一是位于哈尔滨的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位于呼和浩特的国家乳制品及肉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回答,无法对奶粉进行激素检测,“我们只能检查奶粉国家标准里面规定的项目,激素并不在其中。”二是国家药监局负责药品检测的中国药品检验总所负责检品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称,除某些保健食品之外,目前我国药检部门尚未开展食品检测业务,“要检测奶粉中的激素成分,现在肯定不能送检,而且不受理个人申请”。

    那么,公众消费食品出现了健康问题要求检测食品质量时,到底该由谁来负责,谁应当受理呢?

    公众怀疑自己所消费的食品和其他物品有问题,当然是要找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验,从而用科学的证据来说话,并希望根据查明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方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保护自己和家人,也同时保护更多的消费者。

    可是,现在负责乳品质量检测的职能部门,却说没有这种业务,而且即使有这样的服务,也不针对个人。这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靠纳税人税款建立的政府职能部门是用来干什么的,总不会是养一些只拿工资不干活的闲人吧。

    “只能检查奶粉国家标准里面规定的项目,激素并不在其中”的说法与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如出一辙。当时,相关部门也推脱说,三聚氰胺不是国家标准里面规定的项目,所以不能检查,而且也无法检查。这种说法的要义大概就是,奶粉或食品中的有毒物质本来不应该出现,出现了我也管不着,因为这不是食品中应该出现的成分。从这种推诿中便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失控的一些原因。

    质检部门把激素当成药物而推给药检部门时,药检部门干脆称尚未开展这样的业务,而且也不受理个人的申请,这同样让人不能理解。《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这也说明,消费者个人完全有资格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

    如果是市场经济的话,公众出钱请专业技术部门检测,后者应当不会拒绝,因为这既是一种服务,更是一种商机。所以,他们不会对此有什么推辞,反而会大打广告宣传自己的业务,改进服务态度和提高检测质量,以找到更多的客户。如果受托的是政府职能部门,那就更没有推脱的理由。一方面,送检人会交纳检测费,另一方面,纳税人纳税供养着各类政府职能部门,就是要让职能部门为公众服务,他们没有丝毫理由推脱。现在,这些本该有作为的部门却轻飘飘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难道父母们只有眼睁睁让自己的孩子不明不白受伤害,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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