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卖淫场所女黑老大一审获死刑
其余24名组织成员中,有1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1人被分别判处2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判处王紫绮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3067.86元。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别因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王紫绮与其妹妹王婉宁(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家巷、五四路等地以开设“月馨美容院”为名,组织妇女卖淫。1996年,被告人陶铭古、钟光玉到王紫绮、王婉宁开设的名为“月馨美容院”的卖淫场所负责管理从劳务市场诱骗被迫卖淫的被害妇女,并在王紫绮、王婉宁的领导、指挥下,组织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为壮大卖淫场所的规模,攫取更高额的非法利益,王紫绮、王婉宁又以入股的形式邀约其兄王廷华及龚吕洪加入,又先后纠集被告人曾伟、张元平、周德红等人,在渝中区以开设宾馆、茶楼为幌子,大肆组织、强迫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王廷华、曾伟为骨干成员,以张元平、周德红、任明亮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王紫绮、王婉宁等人对其组织成员进行了明确分工,其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制约关系明确。
王紫绮犯罪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上亿元。并用获取的非法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为因为组织利益被关押、劳教的组织成员进行解救、提供生活费用;对因为组织利益受伤的组织成员以及为组织效力一定年限的成员进行物质奖励;并用非法所得投资注册成立了重庆市博扬展览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王紫绮犯罪组织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内,通过实施强迫卖淫、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强迫数百名被害妇女卖淫,并造成被害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02年5月,在王紫绮、王婉宁犯罪组织开设的卖淫场所“亮点宾馆”内,因外地嫖客与该场所管理人员发生纠纷而导致持枪械斗,致3人重伤、1人轻伤,制造了轰动一时的“亮点枪案”。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该犯罪组织开设的卖淫场所被群众举报20余次。王紫绮、王婉宁犯罪组织所开设的多个卖淫场所长期实施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紫绮犯罪组织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各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紫绮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紫绮、陶铭古所犯强迫卖淫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