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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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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国情下“改革失败免责”纯属多余

晏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1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为了鼓励改革创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特设改革失败免责条款:改革创新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果改革者已经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个人没有非法牟利,则可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长江日报》8月10日)

    真正的改革创新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宽容失败无疑是鼓励改革创新的必要之举——道理上确实如此,但一遇到现实国情就变得不尴不尬:其一,失败的改革当然不少,但被认定为失败的改革却寥寥无几。恕我孤陋寡闻,至今只听说过一项改革被基本认定为“失败”,那就是上世纪末的医疗市场化改革。至于其他改革,无论是全国性改革还是地方性改革,不管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管群众是否接受和满意,不管是不是无疾而终,不管造成了多大损失,似乎都没有被认定为“失败”,也没有人作此认定。既然改革是否失败是一笔糊涂账,失败免责从何谈起?

    其二,就官员被问责而言,我们听说过因贪污腐败被问责的,因滥用职权引起事端被问责的,因事故处置不力被问责的,也听说过因权力斗争失败被穿“小鞋”的,但有多少官员因改革失败被问责呢?改革开放之初兴许有,但现在几乎没听说过。

    其三,现在谈“改革失败免责”其实是很奢侈的,或者说太超前了。君不见,有多少官员存在明显违规违纪嫌疑却没有被问责,有多少官员滥用权力、道德低下却没有被问责,有多少官员“拍脑袋”决策导致公共利益严重受损却没有被问责……这些官员没有被问责,何谈改革失败问责与免责?现实国情对于官员太宽容了,宽容得根本轮不到对改革失败者进行问责,以至于所谓“改革失败免责”,在现实面前显得奢侈、多余和尴尬。

    实际上,早在2006年,深圳市便将“免责”条款写入改革创新条例,当时也曾引起舆论热议。不过,据深圳市相关官员介绍,多年来,深圳市并没有出现“改革失误”的个案,也没有启动过“免责”调查。这其实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前文所述。

    也许对于真正的改革者而言,他是宁肯冒被问责的风险也要锐意改革的,可在目前的官场体制下,任何人想搞改革恐怕都得取得上级的同意。上级支持的改革,你搞砸了也有上级护着,自然不会被问责;上级不支持的改革,你想搞也搞不成,自然不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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