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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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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行政处罚引入“群众公议制度” 罚多罚少群众来把关

群众公议能否规范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本报记者 王磊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1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城管、环保等部门开出的行政处罚要接受老百姓的公议,罚多罚少由群众来把关——这样一项特殊的制度根源于今年3月合肥市出台的《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据介绍,这项制度旨在推动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在其运行的5个多月间,合肥市城乡建设、卫生、环保、城管4家试点单位先后开展了10多次群众公议活动。

    “群众公议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不久前举办的合肥市大学生城管上岗一周年座谈会上,蜀山区城管局的李雨霞总结起一年来的执法工作,特意对实施不久的群众公议制度“点评”了一番。

    尽管政府部门和不少媒体对这项制度寄予了期待,但市民中还是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群众公议到底能起到多大的监督作用?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它的未来将走向何处?

    “100元是小事,公正执法是大事”

    2010年7月的一天,合肥市蜀山区城管局的会议室挤满了工作人员和媒体的记者。5位群众公议员的到来,为这里增添了一丝紧张的气氛,对于蜀山区城管局来说,这是群众公议首次“下基层”。

    15时,公议活动准时开始。4位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先后介绍了4起行政处罚案件的案情以及拟处罚决定,并同步展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这4起案件涉及两家置业公司和两家广告公司,分别为“未经批准开设道口案”、“未经批准建设大门及配电房案”以及两起“涉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最高拟处罚金额从2500元到25000元。

    要在过去,合肥市城管局开出的拟处罚决定将直接送达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被处罚单位不提出异议的话,处罚决定将生效,并被执行。

    但是今天,拟处罚决定首先得过“群众公议”这一关。

    记者在现场看到,每介绍完一起案件,群众公议员随后对案情发问,执法人员作出相应解释,其间,不乏双方观点的“交锋”。

    约半个小时,案情问询完毕,5位群众公议员进入另一个房间,进行“闭门”合议,1小时后,重新回到现场,公议团代表陆芝云宣读了公议结果。

    公议团对3起案件的拟处罚决定不持异议,却对其中1起“涉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提出了“修正”意见:在拟处罚金额2500元的基础上,减去100元。

    公议团认为,比较两起“涉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第2起案件中,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情节没有第1起严重,为体现公平、公正,不应该处罚相同的金额。

    随后,经过研究,蜀山区城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采纳了公议团的这一建议。

    局长杨策标向记者表示,“100元是小事,但是它体现的执法文明是大事。”

    “的确有些紧张,不知道来者是‘砍价团’,还是‘抬价团’,你必须拿法律条文来说明,让别人服你!”刚从会场下来的蜀山区城管局李雨霞说,“现在办案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不能仅仅按照上限或下限来处罚,而要综合考虑,注意公平、公正。”

    “不知道对方会提什么问题,他们对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有很多疑问,我们必须阐述清楚。”李雨霞经办的是一起“未经批准开设道口案”,她坦言,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所以能够应对自如。“我们还咨询了建设等相关部门,准备的内容要多于对方提问的内容,不过这样以来,对自己的业务、法律素养也是一个提升。”

    李雨霞认为,通过群众公议,也让很多人了解了城管执法工作,“这等于是一个宣传途径”。

    本次公议活动,对群众公议员陆芝云来说,已经不是第一回了。“刚开始的确担心,这项制度流于形式,我们的意见不被采纳。”不过,有了几次经历之后,陆芝云感到,“公议团的决定得到尊重,成为了处罚的依据。”

    据了解,假使蜀山区城管局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最终不能达成一致,该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群众公议团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不过,自群众公议制度推行以来,并无此类情况出现。

    外行能够监督内行吗

    行政处罚为何要引入群众公议制度?在不少行政管理人员看来,这是形势使然。

    2008年起,合肥市政府就开始着手对各部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对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尽管我们对自由裁量权作出了这么刚性的规范,但是同(类)案件不同罚、处罚标准不统一、结果不公开等问题还是时有发生。”合肥市法制办的王智源处长表示,由此产生的执法不公现象,不仅造成了群众的来访投诉,也影响了投资环境。

    王智源认为,群众公议是一个“防腐装置”,可以形成“倒逼机制”,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或不当使用,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管理,防止权力腐败,提升行政效能。

    “群众公议员是就某一案件随机挑选出来的,不易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此外,他们对案件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能够避免执法部门人为因素干扰,因此他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王智源看来,执法机关和群众公议员能形成对抗外界干扰执法活动的合力,减轻外界对执法部门的压力。合肥市的一位基层执法人员对此深有感触:“这样以来,我们也超脱了。”

    据了解,目前合肥市首批公议团成员共有116人,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公开招募选聘:一是从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二是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三是向社会公开招募。任期为3年。

    但是,有市民表示,“这里面,‘有身份’的人多,普通老百姓少”。对此,王智源表示,“下一步将优化群众公议团成员结构比例,重点招募一些普通群众,减少律师公职人员的比例。”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除了比例构成之外,部分市民对群众公议员的把关能力存有担忧。

    一位网友在合肥当地论坛发帖:“行政处罚涉及法律、管理等高度专业的知识,外行凭什么监督内行?”

    一位群众公议员也在博客中表示,“群众公议团成了‘好人团’,基本上都是建议执法部门‘网开一面’,希望减免被处罚对象的部分罚款。”

    对此,身为律师的陆芝云认为,“专业人士对事实、证据、程序上进行把关,而非专业人士有他们的切身感受,对情节以及违法的社会效果考虑的多一些,更感性一些。”

    “群众公议员就是来赶场子的,来挑刺儿的!”王智源比喻道。

    “他们上岗前经过了相关的业务培训,掌握了基本的知识,能够判断法律条文运用是否适当,可以发现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王智源认为,公议员就是要站在普通群众的立场上,而非专业立场,否则就失去了他们的特色,也就重复了。“我们已经有了‘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他们就是执法监察的‘专业人士’!”

    “群众公议只不过是在法律框架内的一个制度创新,并没有否定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没有摈弃行政执法的其他监督措施,它应当融入到行政执法的流程中,与其它监督措施一道发挥作用。”

    王智源强调,“同样,被处罚对象依旧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是要摸着石头过河

    与出台时的高调相比,近4个月来,群众公议制度如同“摸着石头过河”,至上而下,逐步地向基层推进。与此同时,对这项制度的检视与反思也在同步进行。

    “准备时间有些紧张,按规定应提前3天通知,但是实际上,我是前1天才接到通知。”一位群众公议员坦言,公议活动前,对案件了解的不够。“能否在程序上进行一些调整,提前了解案卷,在公议时进行针对性地询问。”

    “不能单方面听取执法人员的意见,我们看到的只是执法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能不能把被处罚单位也请来。”陆芝云认为,只有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群众公议员才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

    “行政处罚具有阶段性,有很多环节。”合肥市的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表示,“公议员是否可以提前介入调查取证阶段,对案情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这样才能让我们彻底放心。”

    这些具体的建议一旦被采纳,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行政成本的上升。同时,行政成本与行政效率也是政府部门首要考虑的问题。

    对此,有市民质疑:政府各部门是不是都要“一刀切”,所有案件都要进行群众公议呢?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给出的建议是:对于案件任务仍然较重的部门,采取设定“门槛”的方式,重点将一些案值数额较大、影响招商引资、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案件选出来公议。

    记者也注意到,相关部门曾经当初提出“组建1000人的公议团”,但现在,他们谨慎言之:“将适时扩大群众公议团的规模。”

    据了解,尽管目前群众公议团成员人数不小,但市政府还是表示,将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采取按季发放的方式,将费用直接打入他们个人账户,此外,做好群众公议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参与案件评议时的效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群众公议员站在自己的知识层面,依据自己的视角,提出的质疑必须有自己的理由,不能人云亦云。”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宏光认为,“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证据的使用等方面,需要高度关注。”

    “群众公议员必须学习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仅仅是罚多罚少的问题。”陈宏光教授提醒公众,不要把目光过分局限在处罚数额上。“它只是一个结果,不能代表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

    “罚只是一个方面,违法行为有没有得到纠正,同样是关键。”陈宏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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