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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我国仍未施行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目前,全世界只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几个国家,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让安乐死合法化。
荷兰法律对医生实施安乐死作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绝症者考虑成熟后,应自愿提出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协助诊断和确诊,最后才能实施;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1990年3月,中国首例安乐死案在陕西汉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让患绝症母亲安乐死的被告人王某判处刑罚。该案宣判后,关于是否让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在我国司法界、医学界就一直没有中断过。据悉,从1994年起,每年的全国两会基本上都会有关于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至今,安乐死在我国仍未施行。重庆市人大代表张兴安称,不能通过主要是因为亲情、文化、伦理与现实的冲突。对于那些要求“安乐死”的人的亲人来说,内心的激烈冲突超过任何旁观者。面对亲人的痛苦与无奈,是尊重他的意愿随他逝去,还是尽所有可能的努力延续他的生命?中国传统文化从未肯定过生命自戕。从“孝”的理念而言,重病在床的亲人即使回天无望,作为子女也不能任其“安乐而死”。
此外,实施“安乐死”还有技术的原因——若在中国实践安乐死,怎么防止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失误等问题?立法、程序化、多重相互监督制约,是实现安乐死的前提,即其需要有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来支持。
因此,关于“安乐死”的难题需要时间来解决,要在我国实现“安乐死”,仍需要漫长的一条路。
本报记者 田文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