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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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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犯罪取消死刑不会破坏稳定

陈杰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2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据中新社报道,23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是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有关盗窃罪、走私罪、传授犯罪方法等行为的死刑规定。

    尽管这个草案尚未通过立法机关的最终审议,尚未成为正式的法律规定,但从草案内容所承载的法治理念和价值标准来看,它是中国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也体现了中国人权逐渐进步的趋势。

    经历了1997年刑法的重大修改后,虽然中国的刑罚体系和刑事司法政策有了重大进步,但与罪刑法定的本质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在刑罚理念方面,中国基于传统文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报复刑思想依旧较为浓厚,多信奉刑罚基于对犯罪人惩罚所产生的报复功能,而对刑罚的预防功能认识不足,并由此产生了诸如迷信死刑等重刑思想。

    在立法层面,中国的刑罚体系设计还不很科学,一是重罪罪名较多,现行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这在废除和限制死刑适用日益成为国际法治文化主流的当代显得不合时宜;二是刑罚的设计不符合人的生理规律,比如缺乏真正的终身监禁刑罚,有期徒刑的上限不足以产生震慑犯罪的功能;三是在重罪和轻罪之间缺乏科学的平衡、过渡体系;四是重身体刑轻经济刑,不符合经济社会的规律,并使得一旦错判错关就无法挽回。

    仅就死刑问题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这次就坦言,中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死刑偏重、经刑偏轻等问题,刑法规定的68个死刑罪名较多,可以适当减少。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由李适时的话,我想起了1997年修改刑法前有关盗窃罪死刑存废的争执,那时有人认为,当时中国的盗窃犯罪很多,如果取消死刑,会鼓励、纵容更多的人去盗窃。妥协之下,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只保留了盗窃珍贵文物和盗窃银行资产犯罪的死刑处罚。10多年的历史证明,取消盗窃罪的死刑,并没有像有些人想当然的那样鼓励了盗窃罪的泛滥,反而,这些年来盗窃罪在全部犯罪中的比例一直在下降。

    将现有的68个死刑罪名减少13个,这一幅度之大,体现出修正案拟议者立法思想的进步,而在其背后,更是国家立法机关就此问题的立法倾向。说到底,它是整个国家在立法和刑事政策层面人权思想的深刻进步,是中国刑事政策更包容地接纳现代法治理念,并以普遍的人权标准衡量和评价我国刑罚体系的成功。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是,这次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者,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这就意味着,在中国,通过这种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执行,可能会出现真正的无期徒刑。在我看来,这种立法导向,能够更有效地吓阻犯罪,尤其是对平时养尊处优惯了的贪腐官员,终身监禁将是比死刑更可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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