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10年8月27日 星期
当前位置:首页-->> 大学生村官·经济生活

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热议“恶意欠薪入罪”

本报记者 崔丽 王亦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2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几个加强民生保护的新罪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广受关注。

    乔传秀委员表示,恶意欠薪入刑,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必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将草案中“情节恶劣”这一定罪条件删掉,以免造成对恶意欠薪行为打击困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了这一新增规定的立法目的,通过刑罚手段确保劳动者拿到报酬,设置这一新罪名的目的就达到了,因此,草案规定了一个特殊前置措施,即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分组审议中,乔传秀委员认为,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建议将“提起公诉前”修改为“开庭审理前”。

    全国人大代表罗和安提出,此款规定将可以免责的时间界定为提起公诉前,是不是就此规定了恶意欠薪进入诉讼只能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可以吗?建议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自己起诉。

    周光权认为,这样的规定实践中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不符合司法活动流程,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经过很长时间的侦查后,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要审查起诉,如果在起诉前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就和目前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标准有冲突,“目前的司法流程是侦查了就要起诉,如果不起诉就算公安机关错了,这其中还涉及检察机关要不要批准逮捕的问题。”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浪费司法资源,公安机关把人抓起来了,检察院可能也批捕了,到了公诉前又把人放了,他建议,把“提起公诉前”提前到立案前,如果此时把欠薪支付了,这事就算了了,司法资源也不会被浪费。

    较多的支持声音之外,有几名委员提出将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要慎重,方新委员提醒说,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事行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非常复杂,直接定为刑事犯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建议再斟酌考虑。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