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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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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传统道德

人民调解制度:社会矛盾“减压阀”

新华社记者 崔清新 周英峰 周婷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2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

    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共6章35条,在总结我国民间调解经验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

    人民调解成社会矛盾首道防线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评价说:“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法、好形式、好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之一。”

    据司法部提供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调解制度源于传统、顺时而变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因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成为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经过两千多年发展,百姓有纠纷找调解的传统已经形成。

    早在1954年3月,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法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从那时起,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大地上越开越盛。

    本世纪以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呈现出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局面。人民调解的范围也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怎样在新形势下更加发挥民间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成为中国有关方面关心的课题。

    “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说。

    新法坚持调解优先 强化保障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两次审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包括了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完善,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

    特别是这部法律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要求调解组织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坚持调解优先。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当然,法律也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法院确认将具备法律效力。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同时,这部法律还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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