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空难调查结果或将影响最终赔偿额
河南航空公司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
同时,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
但是,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郝俊波律师认为,在此次空难调查报告公开之前,确定限额赔偿还为时过早。
航空公司有无责任,影响赔偿数额
中国民航史上的另一场灾难,发生在2004年的包头,48位乘客在此事故中丧生。
此次事件中,东方航空公司确定了2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赔偿数额,并要求遇难者家属同时签署《11·21空难赔偿支付收据暨解除责任书》,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对上述罹难人员近亲属的赔偿责任是最后的和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偿方代表和罹难人员的任何亲属、近亲属或有继承权的人同意并保证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事由向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或者它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的索赔和求偿诉讼。否则,受偿方代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时,32位遇难者家属拒绝签署责任书,时至今日,已有6年,他们与东航的官司仍然悬而未决。
郝劲波是此案的代理律师之一。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空难事故责任理赔因航空公司是否有过错而不同。《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作为一部部门规章,首先不能违背上位法。“只有在航空公司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民航管理总局制订的赔偿标准进行限额赔偿。”郝劲波说。
如果航空公司有过错,就不适用于最高限额的赔偿方式,而应该适用《民用航空法》第132条。
该法第132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根据国际惯例,空难发生后一般会先给予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最终的赔偿是等到事故责任调查清楚了,根据责任情况确定。
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监察部通报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东航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据报道称,2009年11月,包头空难的一位遇难者家属郑飞娟及其儿子,就是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32条,起诉东航要求追加赔偿。
郝劲波说,伊春空难的调查结论还没有出来,到底适用哪条规定,现在还不得而知。
国际上通行“余生收入计算法”
郝劲波近日已经接到一些伊春空难遇难者家属的咨询电话,“主要围绕赔偿数额”,“有的家属说,96万元还不到死者生前两年的收入。”
按国际通行惯例,只要是属于侵权非正常死亡,赔偿的计算方法都是基本一致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适用“余生收入计算法”,大约是“死伤者的年收入(现有的和将来可预期增加的)×预期寿命的年数(一般到60岁)-死伤者自己的开销和税款=实际赔偿损失的数额”。
客观上讲,就是谁的生前收入越高,获得的赔偿越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认为是部分地借鉴了西方这一理念。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不过,“余生收入计算法”在我国还很难被大众接受,这个司法解释因导致“同命不同价”而备受质疑。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此处的‘可以’被看作是对‘同命同价’原则的认可。”郝劲波说。
同时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的还有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在河南航空公司确定赔偿数额中,有一部分是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每位遇难旅客可获得36.77万元人民币。
郝劲波认为,中国在这方面的赔偿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偏低。他曾经代理过俄罗斯的空难遇难者索赔案,“尽管俄罗斯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比较低,但是很多案子经过保险公司参与协商,最后的赔偿数额基本在40万到60万美元”。
“我们有很多名目,比如丧葬费、医疗费等,但是加起来也没多少。”郝劲波说,这没有现实意义。
郝劲波表示,如果在美国,还会对遇难者家属情感方面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子女失去父母和夫妻一方失去配偶,遭受的情感损失不同,赔偿额也不同。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