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今起实施
灾民接受救助安置不受户籍限制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王亦君)我国首部全面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民政部救灾司司长邹铭介绍说,条例明确了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可以有效解决自然灾害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邹铭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了自然灾害救助的主体对象是灾民,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首次在国家法律中规定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围,包括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对受灾群众的补助和安置,不受户籍限制,所有在我国境内因自然灾害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港澳台居民,都会在当地民政部门的帮助下得到生活救助,特别是对遇难者家属的抚慰金补助没有城乡户籍区别,经民政部门在公安、卫生等部门的配合下核实后,可以立即领取。”
据介绍,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也是巨灾频发的国家,几乎每年都发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灾害。据民政部统计,近20年来,我国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年均死亡约4300人,倒塌民房约300万间。近5年来,中央每年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超过50亿元,平均每年救助6000万~8000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