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局曝出“阴阳”处罚决定书
这两个版本的文件均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当时为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于1998年12月29日制作,文件号同为温土监罚[1998]1399号,内容同为《关于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松庭花园违法用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正是这两份不同版本的文件,让75岁的老人陈松庭经历了长达8年、前后7场官司的诉讼。时至今日,诉讼依然未能了结。
同一文件,两个版本
陈松庭原是温州市龙湾区蒲州松庭花园的业主。1985年,陈松庭与许多敢为人先的温州人一样,在龙湾区蒲州村建起了个体性质的松庭花圃,种植花木盆景。
松庭花园建立之初及随后,陈松庭陆续取得了2918.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建起了房子,建筑面积合计2927.51平方米。
由于经营得法,陈家以此为生,过着相对富裕的生活。陈松庭告诉记者,2002年9月28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将他的土地收回的情况下,将该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85亩土地以协议价每亩10.5万元出让给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9月30日,新城公司又将该地块以每亩7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鸿公司”)开发商品房,温州市国土局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实际上,陈松庭及周边多家个体花圃经营户的用地也在4号地块上,此时,他们还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这种“一地两证”、“一女二嫁”的行为,为陈松庭日后无法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埋下了伏笔。
2004年9月9日,因为诉讼所需,陈松庭专程前往温州市国土局复制相关文件,其中从该局档案管理员李女士手中复制到了第一份温土监罚[1998]1399号《关于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松庭花园违法用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2008年11月14日,同样因为官司,陈松庭再次前往温州市国土局复制上述同一份文件,准备提交相关部门。
然而,这一次,陈松庭吃惊地发现,尽管仍是从该局同一档案管理员李女士手中复制而得,出自同一机关、同一文件号的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却与上次复印的处罚决定书有诸多不同。
仔细对照这两份同一文号的处罚决定书,陈松庭及其律师发现其中的不同之处竟达21处之多。
在这两份文件中,文件标题的字体明显不同;处罚对象陈松庭的身份称谓表述不一;原先要求“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变成了“到指定银行(建设银行温州市分行双井头储蓄所)缴纳罚款”;文件落款多了“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在这些差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在于用地及建房的内容。2004年复印的版本显示,“松庭花园于1986年初培土建房,现计总占地面积1571.43平方米,建筑面积502平方米”。但在2008年复印的版本上,相应的内容却变成“松庭花园于1986年初培土,现计总占地面积1650.5平方米”。
仔细对照两个版本的文件,更让人不解的是,2004年复印的版本提出,如不服处罚,“可向龙湾区法院起诉”,而2008年复印的版本中,改成了“可向鹿城区法院起诉”。
记者了解到,文件所涉的松庭花园土地原先属于温州市龙湾区,2001年温州行政区域调整时,松庭花园所在地划归温州市鹿城区。“依照2008年的版本,其制作人莫非先知先觉,在1998年即能预知到之后的区域调整?”陈松庭说。
拆迁安置补偿迟迟未落实
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而温州市国土局作出的同一文号的处罚决定书,竟出现两个不同版本,这显然让陈松庭难以理解和接受。
由于城市发展和土地开发,2003年7月8日,陈松庭最终与嘉鸿公司签订了临时的拆迁安置协议。
因为陈松庭所属的建筑物中,有些属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温州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处理政策和安置补偿规定,1998年11月30日前的违章建筑经处罚、补办手续后,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开发商也告诉陈松庭,只要他能提供齐全的违章建筑的有关证据,就可以签订正式协议。
为此,陈松庭将自己的合法建筑面积、经处罚补办手续后可获得合理补偿的违章建筑面积的有关证件证据,一一整理出来。经温州市一家拆迁事务所丈量,陈松庭共有建筑物2729.51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物为950.05平方米,已按政府相关政策经“双违(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的建筑物为1725.29平方米。
即将签订正式协议时,陈松庭发现,嘉鸿公司公布的自己所属建筑面积少了163平方米。陈松庭要求嘉鸿公司予以纠正,但遭到拒绝。此后,嘉鸿公司又拒绝与陈松庭签订正式安置补偿协议。
2003年9月18日,嘉鸿公司动用巨型铲车,强行拆除了陈松庭的建筑。同时被捣毁的,还有陈松庭精心培育多年的名贵花木盆景38927株(盆)。
之后,陈松庭开始了一场场艰难的诉讼。陈松庭认为,他的合法安置和补偿之所以历经8年7场诉讼仍迟迟未决,原因就在于温州市国土局这两份不同版本的处罚决定书。
陈松庭说,按照温州市政府相关规定,在4号地块开发中,拆迁户凡于1998年11月30日前已存在的违章建筑,经“双违”处理后均可获得合理安置补偿。其中,违章建筑能否经过处罚补办手续从而获得补偿的关键时间节点是1998年11月30日。
陈松庭因此怀疑,2008年复印的处罚决定书保留了培土的表述,遗漏了建房的事实,改动的目的就是相关人员为了帮助开发商少给补偿而有意为之。“正是这一表述的改动,我的50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由此人间蒸发,使得我的这一补偿失去了事实依据。”陈松庭说。
事件背后隐藏着什么
“一个市级国土局,居然‘潜伏’了一套假的处罚档案。”由此,陈松庭向温州市国土局提出异议,但并未得到相应解释。此后,陈松庭连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迟迟得不到反馈。
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刘涛律师说,行政机关的文件居然出现这样的“差错”,显然属于低级错误。他认为,低级错误背后,很可能隐藏着腐败行为。
今年3月,陈松庭及其律师又因官司第三次前往温州市国土局复制该份处罚决定书,却意外发现该处罚档案并未在该局档案室,而在案件原经办人陈某手中。
律师调查认为,该套处罚档案,已被人为“动了手术”,凡是与陈松庭房屋建造时间相关的材料均已“蒸发”,包括原始的谈话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地籍图均被掉包。律师发现,原本是1998年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其中附录的地籍图竟是2000年制作的。
为了求解其中的疑问,9月2日,记者前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该局监察支队支队长周建南承认这两份文件均出自温州市国土局,但经调查改动并不是有意为之,“只能说是工作粗心”。周建南说,改动文件是因为向上报批的需要,“错在制作第二份文件时,没有对上一份应该作废的文件作出说明”。
周建南同时强调,陈松庭2004年第一次复印的其实是第二份文件,而2008年复印的才是第一次的正式文件。
对周建南的这一说法,陈松庭并不认同。目前,陈松庭找到了当年送达他处的处罚决定书。
记者看到,陈松庭手上的这份处罚决定书与他2004年复印的文件内容、格式完全一致。“如果按照周的说法,那么第二份处罚决定书怎么会在我的手上?”陈松庭说。
现已退休、曾经参与查处此案的温州市国土局法规监察处原处长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此案当时由该局多个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征求了规划部门的意见,“陈松庭手中的原件及2004年复制的处罚书是真实的”。
对于此事,陈松庭期盼着相关部门的介入。
9月2日,记者从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控申科已收到由上级检察院转来的举报信,目前他们正在了解相关情况。
本报温州9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