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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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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观

拆迁自焚事件后匆忙卸责很不明智

张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9-1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9月10日,江西宜黄县3人因拆迁而自焚。事件经过虽然尚不明了,但该县政府于两天后发布的书面回应,我认为十分不妥。

    这篇题为《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的回应,以“宜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表。在2200余字的回应中,该办公室用“故伎重演”、“以浇灌汽油等极端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威吓”等语言描绘事件经过,并将责任完全归于伤者,撇清了当地相关政府机构在这一事件中的责任。

    因自焚而入院的3位伤者令人揪心,但这篇回应更让人感到忧虑。这不只因为它过于草率地公布了尚未经过调查确认的“事实”——事实应由更高层级政府部门或第三方调查确认,而不应由当事方之一凭借权威来描绘——更因为,该县政府在措辞中所表现出来的对责任的推卸,以及对事件本身的冷漠,既不利于解决自焚事件本身,也无助于它就此进行反思和改进。

    无论细节如何,有一个事实可以确定:这是在一起涉及政府部门的拆迁纠纷中发生的惨剧,而当地政府部门最终未能妥善地化解这一纠纷。因此,不管伤者是否进行了要挟,也不管伤者是否有意自焚,该县官员都无法洗清自己在这一事件中处理失当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妥善的做法应该是首先检讨自己的过失,坦承自己的责任,并设法防止新的惨剧继续发生。

    遗憾的是,在这篇回应中,我不仅看不到这种检讨和反思,相反,通篇是撇清自己责任,力证自己清白,甚至不惜以贬义词语,加诸身负重伤的人。在事实尚不明确、3位伤者正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疗的情况下,这种表达方式尤其不妥。

    我认为,必须重申一个理念:当行政部门涉入拆迁纠纷时,纠纷双方的力量往往存在巨大的不对等。因此,拥有强制力和强大话语权的政府部门在面对被称为“钉子户”的个人时,应该尽最大可能尊重这些个人的财产权,并对强制手段的使用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即使在法律界限内必须使用强力时,政府部门也有义务将这种强力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就此,有理由表达下述期待:政府作为对民生问题负有责任的管理者,应该对它所辖的个人尽可能表现出体恤和宽容,而不应该在发生利益纠纷时,将他们视作麻烦或障碍,并表现出冷漠、傲慢乃至敌视。

    宜黄县政府的上述回应之所以叫人感到忧虑,正是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冷漠而不是关怀。它通过一套我们都很熟悉但越来越难以认同的话语体系,构建出一个“咎由自取”式的叙述逻辑,放弃了对自己责任的追问,也放弃了对辖内公民的体恤和同情。

    事实上,我还担心,在遍及全国的拆迁事件中,责任感的丧失和冷漠的蔓延正成为许多地区政府机构的常态,而宜黄县的这篇回应不过是这种普遍心态驱使下的一次自然表达。

    这一担心并非凭空揣测。曾有地方官员针对拆迁问题提出建议:“戳破别有用心者的意图,特别要注意防止反政府、反社会的个别势力非法活动,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战斗堡垒作用,让群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明白利弊”;我们也多次在报章和电视上获悉类似的表态。这种将拆迁视作战争,并以最大恶意揣测被拆迁者的心态,正成为日益激烈的拆迁矛盾的重要催化剂。

    此次自焚事件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我十分期待一场由更高层级政府或独立的第三方主导的调查能还原真相,并借此在真相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追究责任,以平复此事带来的社会伤害。我同样期待宜黄县政府能够进行谨慎的反思,重新思考自己在《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中的表述和态度。

    要知道,一个匆忙而不负责的表态所带来的伤害,并不轻于一次令人心痛的自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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