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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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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举证责任对劳动者不利

普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9-16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新社9月14日)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劳动者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原本的处理方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长期以来就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岂不是在保护压榨工人的“血汗工厂”?工人们加班加点干活的同时未必会保存加班的证据,很可能拿不出加班证据。因就业形势严峻,肯出面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本就不多见,现在又在举证上设置了高门槛,更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雪上加霜。

    加班费与通常写在合同里的工资报酬有所区别,并不是劳资双方心知肚明的“显收入”。加班费往往不是明码标价,具有随意性、隐蔽性、模糊性等特点,不易举证证明。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很难取得,真要诉至公堂,劳动者所能提供的证明少之又少。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置劳动者于不利境地。反之,举证责任倒置,当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加班的证据时,就推定加班事实存在,这样才能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并非平等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奖惩的单方权力,可作为证据的资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而这些资料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按新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还得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才能让用人单位提供。要是连这个证据也没有,劳动者岂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我能想到的劳动者最容易拿出的证据只有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这些,可是这些证据也只有正规的大企业才会有吧?不发工资条的单位比比皆是。考勤表又不是一式两份,给员工备份,考勤往往是被动的,上面写什么一般不由劳动者决定。加班通知更多的是口头通知,从未见过哪家单位给员工一份书面加班通知,单位临时通知你来加班了,就算有录音笔也未必来得及用上。比较容易获得的恐怕是工友的证明吧?问题是工友间再铁杆的关系也未必愿意给你作证,因为那样容易得罪老板丢了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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