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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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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限速牌不可成为“罚款工具”

刘凯玲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9-3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政府部门提交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报告》时说,部分交通违规涉嫌“人为陷阱”,驾驶人不知不觉就要交罚款。在采访中,一些驾驶人反映:有的路段时速限制变化频率太快,成为“罚款工具”。尤其是国道,时速限制会突然间从90公里降为60公里。有的驾驶人还反映,大多数电子眼安装隐蔽,或在路边的绿化树丛里,或掩映在高空的大树枝叶中,很难察觉到。(9月29日新华网)

    有的路段时速限制变化频率太快,让司机们无所适从这与其说是交警设限维护交通安全,还不如说是“合法”的车匪路霸。交警部门如此拿“限速牌”当“提款机”,实是变相收费。有浙江省人大常委委员称之为“人为陷阱”并不为过。

    虽然说交警热衷于执法经济并非什么秘密,但交警执法也应该有理有据,设立限速牌不能没有一个规矩,罚款不能取之无道,更不能挖陷阱坑害司机。

    其实,要说交警不懂热衷执法经济的危害,还真有点“冤枉”他们。对此,中央三令五申,民众质疑声不断。但在执法经济面前,什么人性化执法、司机利益、法律道德,统统一钱不值。现实中,明里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公众交通利益,暗里执法经济思维作怪,诱导司机违章,以便收取罚款与滞纳金的交警部门并非个别。有的交警为了经济利益,千方百计抓罚款,动机不难理解。但任何事物都不能没有边界,不能突破法律与正义的底线。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交警把限速牌与电子眼设置在绿化树丛里隐蔽“执法”,如何让人信服?

    既然司机十分不满,浙江省人大常委委员提出质疑,就应该有部门出来回应与干预,割掉这个执法经济毒瘤。

    首先要规范公路如何设立“限速牌”的问题。不能让交警“想设就设、想罚就罚”。比如,依据道路等级和实际路况,因超速行驶造成的事故比例,科学设立“限速牌”的密度。或者把设立限速牌的事分离出来,不能让交警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第二,斩断执法经济链条,严格执行罚没收入两条线的规定,取消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依据的规定。让交警收入与罚款脱钩。第三,财政给交警部门输血,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减少他们的创收压力与创收冲动。

    如果不打破交警部门的执法经济思维,不想办法约束交警执法的权力空间,这种拿“限速牌”当“提款机”的“人为陷阱”还会再现,执法的底线还会继续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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