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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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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东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父母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七种行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0-0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济南9月30日电(记者郑燕峰)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东现有1740万名未成年人。《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89年,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未成年人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订历时两年。

    《条例》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主体地位,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实现其权利和利益。

    《条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7种行为,包括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允许、强迫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不得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得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或者擅自查阅;司法机关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的除外。

    新闻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图书、报刊等,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娱乐、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课业负担。

    对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增多的状况,《条例》规定,因外出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和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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