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病收治乱象亟待整治
报告指出,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的治疗带来的痛苦。
报告称,这种“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的浪费,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激化社会冲突,导致社会不和谐。
七成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数量已超过1600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全部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
与高发病率和庞大的患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据了解,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
报告指出,我国没有把精神障碍的救治当做政府责任。长期以来,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并居家治疗。病人家属一则缺乏必要的医护知识以及技能,二则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照顾患者,三则难以支付高昂的医疗费。
对于有暴力倾向的重症患者,政府给予的救助远远不够。家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救助又严重不足,重重压力之下的家庭只能被迫放弃治疗,或者把患者囚禁起来,或者遗弃。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江苏宿迁一男子遭车祸患精神病,妻子无奈将其锁进铁笼六年;江苏兴化一精神病儿家中施暴伤人,四亲人不堪忍受将其杀害;重庆一男子照顾精神病妻子40年,为结束妻子痛苦将其杀死……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也时有发生。2009年年初,广东男子陈建安在家因看电视与哥哥发生口角,把哥哥杀害了。事发后陈建安被警方抓获,司法鉴定陈患有精神分裂症。警方没有将陈建安送入精神病院,而是将他送回家,嘱咐家人严加看管。村民知道后纷纷要求村委会把陈送到精神病院,结果村镇各出3000元把陈建安送进了精神病院。但让村民发愁的是,6000块钱只够陈建安在医院住3个月,之后怎么办?难道让他再回来?
北京回龙观医院是一所精神病学专科医院。该院院长杨甫德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该院对400例精神疾病患者基本生活状况的调查显示,46.50%的患者自费治疗,同时又有35.00%的患者收入极低或者无业,家庭生活极为困难。
强制收治标准宽泛
一方面是为数众多的精神病患者未得到有效收治,另一方面,还有一些正常人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被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精神病医疗成了一个赚钱的行业,有的医院把非自愿住院及治疗视为普通消费行为,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视付款人为服务对象,而不对患者负责。有的地方,还给一些上访者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从而引发了许多匪夷所思、触目惊心的个案。
从1997年开始,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和张桂枝从当地乡镇政府逐级上访到北京。2003年10月,大刘乡政府几名工作人员从北京把徐林东接回漯河,并将他送进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他在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被强行捆绑48次,电击54次。驻马店市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03年11月25日出具的一份鉴定书认为:徐林东属于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住院治疗,加强监护。但是医院里很多医生都知道他没有精神病,还劝他不要去告状了,这样才能出院。直到2007年7月,即徐林东被关进驻马店精神病院4年后,他的家属才通过其他村民知道他的下落,但却被告知无权接徐林东出院。徐林东住院期间,每月花费医疗费1000多元,六年半下来花费近10万元,这笔费用是大刘镇政府从民政救济款中拨付的。
2010年4月底,“徐林东事件”被曝光,伪造了徐林东入住精神病院所需有关证明的几位政府工作人员被免职。经过新任领导的同意,徐林东才得以走出他住了六年半的精神病院。
根据卫生部2007年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精神疾病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这意味着这400多种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经诊断的人,其实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收治的对象。
由于卫生系统收治标准过低、范围过宽,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医院无须事先见过当事人,无须事先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无须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医院就可以把人强行收治起来。“这种收治方式与绑架无异。”报告执笔人、深圳律师黄雪涛说。
由于精神病学被滥用,一些精神科医师也成了受害者。国内知名的精神病学专家、陕西省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纪术茂教授因为写信反映医院领导的问题,被自己所在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这一诊断结果还写在了该院给上级部门的回复文件上。而诊断的依据,仅是医生的几句私下闲聊。
“如果精神病学滥用得不到有效抑制,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说,“我们呼吁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空白,不仅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也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
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法律服务
报告指出,正因为我国法律强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责任,把监护人放在首位,在设计入院出院程序和个人权利的处分时,都规定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一旦被送治,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监护人”宰割的对象。所以当“监护人”由于利益冲突,为侵害当事人权益而送其去精神病院时,这套制度就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作用。
而目前我们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规定得很宽,凡是被送治的人,都被医院当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而且送治人自动成为“监护人”,当事人的命运被交给“监护人”全权处理。根据我国现行的精神卫生条例,监护人可以决定患者的一切事务,包括与外界的通讯、个人隐私、会见客人、处理私人财物、接受手术、参加科研活动和临床试验等。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曾指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谁有权送治精神病人,也就是说,所有公民都有权送治。”
在出院的程序上,我国精神病院遵守的行规是,必须由送治人办理出院手续,否则任何其他人都无法接出。由于送治人就是付款人,医院实际上只对付款人负责。在河南徐林东案中,徐林东的家属在他住院四年后才得知他的下落,遂去医院要求放人,医院以“谁送来、谁接走”为由,拒绝放人。家属为此奔波了近三年,但医院坚持不肯放人。后来本案关涉的四名公职人员被免职,经政府新任领导签字同意,医院才放人。当事人住院期间,没有任何救济渠道。
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
但在我国,类似的法律保障没有被建立起来。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表示,精神病收治问题的背后,一方面是精神病患者家属承担了对精神病患者过多的责任,拥有过大的权利,使得患者家属或者被患者拖累,或者对患者权益任意侵害。这种状况又与社会冷漠、公共投入不足有关。另一方面,医生的权力过大,却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导致了精神病医学被滥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落实好精神病人的诉权,以免被监护人或者医院任意摆布。
报告建议,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使之免受精神病医生滥用权力之苦。
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刑事诉讼程序中确保法院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和强制收治的裁判权,确保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和被害人)有权启动重新的司法鉴定程序。
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