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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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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贼”为什么可以游街示众

郭兵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0-1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据英国《每日邮报》13日报道,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名男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犯罪行为受害人的钱财,被法院判处每个周末都要身挂“我是贼”的大字牌站在当地一条繁华街道游街,并且一直要持续6年时间。(《扬子晚报》10月14日)

    很多网友在跟帖中觉得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美国太不可思议:法官竟做出如此羞辱性的判罚,哪里还有人权可言?在国内,开个公捕大会都会激起舆论沸反盈天,甚至有人因为一时激愤殴打羞辱小偷而吃了官司,整天标榜人权的美国难道还不如我们?更有人建议:看来这方面也需要与国际接轨,那些盗窃犯、贪污犯早该拉出去游街示众了!

    实际上,上述的中美对比毫不搭界,基于美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传统,该案中的“美国贼”被判游街示众,这不仅无损于人权保障,从某种角度讲甚至恰恰是其尊重人权的一种体现。

    首先,美国的游街示众是一种依法审判的结果。这和国内民众抓住小偷时的羞辱虐待,乃至官方的公捕公判都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后者缺乏应有的法律基础。出于气愤打骂小偷是一种不合法的“民意审判”,而官方公捕虽然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法律,但在依法判决之前,罪犯只能是“嫌疑人”,应和正常人有同等权利。也就是说,中国的“羞辱”发生在法律判罚之前,属义气行事;美国的“羞辱”发生在法律判罚之后,是依法执行。孰是孰非,由此一目了然。

    至于美国的法律为何能做出“游街示众”的判罚,这和美国国情有关。一方面,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差异较大;另一方面,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甚至可以在不违背法理的情况下创造无数判罚“先例”,该案显然就是一个。但归根结底,这一切都是以法律作支撑的。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民意,也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其次,接受“游街示众”处罚是当事人的选择。按照当地法律,这起案件也可以判处数年监禁,法官的“游街示众”属于非常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申诉,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申诉之后将按法律判决。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诉,说明他接受了这一处罚。即便是罪犯,也可以给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更多选择,且充分尊重其选择的权利,这未尝不是尊重人权的一种另类体现。

    由此看,发生在法律框架下且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游街示众”并非侵犯人权,这样一个充满“美国特色”的处罚,也许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有益启示,但若想拿过来照搬照抄,显然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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