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财产需规定司法审查
此举释放了许多善意,比如提到“这个月底将召开听证会,之后还会请相关专家进一步开展论证”,“《草案》还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对政府‘乱作为’行为的追责”等,但这些仍不足以让公众完全消除疑虑。“强制”与“征用”结合在一起,在民众心中呈现出某种可怕景象,他们担心公权力会冲出笼子来吞噬公民权利。
迄今为止,有关征用中公权滥用的几个主要疑虑并没有消除:其一,何为突发事件,虽然《草案》中提到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但这仍很笼统,特别是在“社会安全事件”中大有文章可做,上访等完全可能被纳入其中;其二,由什么部门在何时来主导征用,《草案》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那到底哪些政府部门可以实施,“突发事件”下的紧急征用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实施,这里面其实还有许多运作空间;其三,如何“合理补偿”,《草案》规定“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合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到底由谁来认定?
与《草案》中诸多语焉不详的规定相比,更重要的可能还在于,谁来判断和监督这些规定的实施。法律无论如何详细和完善,总还存在许多需要解释的地方,这些解释权都给了政府一方,但谁能保证官员在解释中不掺杂私利?即便政府官员的解释都出自公心,谁又能消除民众对于权力滥用的疑虑?
在征用中最重要的是引入司法审查,让司法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者保障公民权利和防范公权力滥用。这在《草案》中似乎有意无意地被忽略。一个完整的司法审查,应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事先的司法审查,就是在出现突发事件且需要大规模征用公民财产时,政府机关应向法院提出申请,写明理由和征用的物品、时间和相应的补偿标准,由法院颁发令状同意。除紧急情况外,征用都应得到法院的令状同意,即便是紧急情况下的征用,事后也应呈报法院审查。
第二阶段是事后的司法审查,当政府机关征用公民财产时,公民认为征用不符合法律的条件或征用主体不合法的,可向法院提起申请,制止政府机关的征用;当征用造成公民物品损失的,公民对于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审查政府的补偿是否合理,并作出相应裁决。
从各国法律来看,政府都有权在突发事件中征用私人财产以保障公共利益,但法治国家的“征用”都是权力关进笼子后的征用。要消除我国民众的疑虑并将权力关进笼子,不仅需要法律对于征用的条件、补偿标准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更应让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司法对征用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