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制促志愿服务全民化
近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1999年全国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诞生以来,广东再次率先修订了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使得广东志愿服务事业走向更加规范发展的道路,同时也预示着广东志愿服务事业步入了全民化参与的时代。”团广东省委副书记曾颖如说。
不必再为“义工”与“志愿者”伤脑筋
广东志愿服务历史悠久。早在1987年,广州的10多位热心社会公益的青少年工作者在团广州市委的组织下牵头建立了“手拉手”心声热线,开启了广东志愿服务发展的历程。
然而,伴随着广东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改革开放等方面不断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广东的志愿服务也发展到了较高水平,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志愿者组织由单一类型走向多样化,包括了各级志愿者联合会、各类志愿者协会及志愿者服务团队。人们开始不分年龄、性别、职业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广东志愿服务具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独特优势,正需要一部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来适应当前的发展。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为适应近10年来广东志愿服务的发展,新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特地对原《条例》中已不适应现状的定义进行修改,体现了包容性。上述内容就是本次修订后对志愿服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所作出的新的定义。
一直以来,“义工”和“志愿者”定义的区别都是公众伤脑筋的问题。新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平息了社会公众对于“义工”是否就是“志愿者”的争论。
“其实,志愿服务、义务工作都来源于同一个英文(Volunteer service),只是翻译成为不同的中文。”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蒋巍介绍,由于广东地处祖国的南大门,是改革开放的前沿,毗邻港澳,志愿服务深受港澳地区影响,正在逐步探索完善的志愿服务在广东也呈现多样化发展模式。志愿组织在有的地方称“志愿者协会”,有的地方则坚持称“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新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充分考虑了广东志愿服务多元化发展的现状,将“义工”、“义工联合会(协会)”表述纳入《条例》当中,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义工”和“志愿者”这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表述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财政支持 志愿事业更红火
不仅是在广东,长期以来,缺乏必要的、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一直困扰许多地方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广东的本次《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家庭、学校、服务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早在2007年6月,广东省经批准设立全国首家省级志愿服务公募基金会——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首批筹集了由省内青年企业家以及社会热心人士捐赠的创始资金共3130万元。同时,省财政连续在2008年、2009年各划拨志愿服务专项经费500万元,有力破解制约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对社会各界为志愿服务的捐赠、资助也建立了监督机制。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另外,还明确了志愿者在招工、招生中得到的鼓励和支持。第三十四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然而,修订过程中,也有公众及部分委员认为,志愿服务应尽可能保持民间性,政府不应该对志愿服务过多干预,甚至认为不应该用财政资金支持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志愿服务的大力支持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对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是极大的促进。”专家表示,政府应当找准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中的角色定位,采用一定措施对志愿服务给予大力支持,如资金、法律等,但不应过度干预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法律保障 权责更清晰界定
明确“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者档案,为志愿者提供服务证明等”……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广东团组织也进一步明确了志愿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据介绍,目前实践中,在提供志愿服务时,有的志愿者对自身权利不清楚,导致自身权利不能得到合法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志愿者对自己的义务不明确,导致志愿组织管理存在不便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志愿者,保障志愿组织的管理顺畅,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本次修订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规定了志愿者享有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了志愿者的义务。第十八条对志愿者参加有组织活动提出应佩戴统一标识的要求。
尽管新修订的《条例》建立了志愿者注册制度,但对于志愿者“是否一定要在志愿者组织进行注册的疑问”,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并不强制要求志愿者必须到志愿者组织或有关机构进行注册。但是,“鼓励志愿者进行注册,能够使志愿者本身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有保障,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规范志愿者的行为”。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也清晰界定了志愿者各相关法律责任。如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相应地,对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因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造成志愿者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时,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界定法律责任是出于爱护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考虑进行法律风险提醒,而不是着眼于事后的法律责任追究。”专家表示,这些明确、细致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