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式小贩维权法”能否植入中国
印度小贩告倒政府,并由此引出“街头叫卖是印度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最高院判词,这对于仍处在城管与小贩捉迷藏阶段的中国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在对待小贩的问题上,中、印正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行走,这代表了对城市化进程两种不同的解决方式,以及基于文化、法治环境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的权利解读。
需要提一下印度最高院做出有利于街头小贩裁决的时机:一周之前(10月14日),自筹备以来负面新闻不断的英联邦运动会在印首都新德里落下帷幕。印度最高院此时裁决,既满足了小贩的合法诉求,又确保了运动会不受干扰地举行,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法老道,巧妙地树立了最高院在印度社会生活中无人可比的地位。最高院的判决还要求“印度政府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通过一部保护小贩的法律”。
打官司需要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小商小贩在各国各朝都是弱势群体,靠单个人的力量根本不足以抗衡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聪明的印度小贩建立了自己的“印度全国街头小贩联合会”,该会拥有540个成员组织,其中大部分为街头小贩组织,成员达37万。小商小贩有了自己的组织,就不再是任人欺负的散兵游勇。虽然跟城管耍横的小贩在我们这里不时涌现出来,这种匹夫之勇难掩组织缺失下的个体脆弱和渺小。
在城管与小贩无休无止的“战争”中,对弱者充满同情心的国人自然站在小贩一边,这种民心向背使“变堵为疏”成为越来越多城市的管理理念。最具代表性的,是浙江省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订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规划修改前,划定一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这意味着市政管理者已经意识到小商小贩与市容市貌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冲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做到城市环境与商贩权利的共赢。
“变堵为疏”体现的依然是管理和引导思维,也是中国小贩跟印度小贩所处的大背景不同之处。印度最高院要捍卫的是小贩自由穿行于街道、在街头自由叫卖的权利,印度各级政府不能剥夺小贩的街头自由经商权。而我们“变堵为疏”的前提是否定小贩的沿街叫卖权,倾向于将小贩的经营活动区域固定化、场所化,以便于管理。
在中国经济快车呼啸而行的这30多年里,在追求效率与公平之间,我们更多地选择了效率,忽略了对公平的呵护,在中国经济快车爬升到一定历史高度的时候,在国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与日俱增的时候,兼顾效率与公平已成为一道无法回避、必须认真解答的课题。学习印度小贩告倒政府这一案例的法治之魂,比如法炮制印度小贩的维权之路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