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德才兼备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王亦君 崔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要求,增加了“才”的内容,要求候选人应“德才兼备”。
草案二审稿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在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胜任工作的需要,除对候选人要有“德”的要求外,还应当在“才”的方面有所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求的规定中,增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内容。
此外,考虑到目前不少地方农村存在户数多、人口少、外出打工人员多的情况,修订草案将委托投票的范围扩大为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近亲属,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的规定,草案删除了“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规定,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草案不再作具体规定。
二审草案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作出了规定,此次三审草案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纳入了审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