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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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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人大代表能不能“干涉司法案件”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0-2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崔丽 王亦君)“修正案草案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对包括司法工作在内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比如某个案件不公,代表没有权力具体处理,可以提建议、向上反映情况,这究竟是提意见、建议,还是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呢?恐怕不好区分。”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王云龙委员对第二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有关“人大代表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

    今年8月底,《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代表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增加人大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利的规定,是草案亮点之一。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履行代表职务,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当强调不得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同时,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又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公众征集对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时,有的公众提出,目前存在个别代表给司法机关发函、干涉司法公正的情况。如何避免代表对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干涉,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代表只能是建议或者督促,而不是直接代替相关机关作出处理结论。有的公众建议,代表在监督与本人相关的司法案件和招投标活动中应回避。有的建议规定,对违反履职规定、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私人利益的,应向该代表选区选民通报,如果选民提出罢免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此次提请二次审议的草案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从中牟取个人利益。”

    王云龙委员表示,代表法规定了“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如果规定不能“干涉司法”,实践中不太容易把握两者的界限,而且,“从中牟利”不仅仅局限于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是干涉招投标,在其他领域也可以从中牟利,比如人大代表以视察为由,向有关部门推荐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干部、不正当地宣传自己等等,这也是从中牟取私利。

    王云龙委员建议删掉“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直接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务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从中牟取个人利益。”这样既可以避免代表干涉具体司法案件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不容易界定的情况,同时也能涵盖利用人大代表职权从中牟取私利的所有行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对此表示赞同,“干涉”这种说法含义不清,仅仅列出司法案件和招投标活动,也不够全面,改为“代表应该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更确切一些。

    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表示,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的职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这是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所在。目前,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老百姓对代表的期望,就是通过人大代表的履职,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予以监督和纠偏。如果把代表履行职务与干涉司法联系在一起,不利于确保司法公正,也不利于代表监督司法工作。

    草案一审时,辜胜阻委员就曾经提出,现在干涉司法最主要的是行政权力,而不是人大代表。他今天表示,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应该监督“一府两院”,但是,现在一般的人大代表没有权威,也没有权势来干涉司法,监督是不到位的。

    辜胜阻建议,将这一条改为“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来牟取个人利益”,如何规定不能通过哪些途径牟取个人利益,不能这样简单列举两种行为,如果这样表述,就等于给人大代表上了“紧箍咒”,给司法腐败和招投标腐败设了一道防火墙。

    对于这条规定,严以新委员强烈呼吁不能使用“干涉”这个词,如果这样规定,司法部门就可以说“你干涉我了”,就可以很简单地将人大代表拒之门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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