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述职则无代表
代表法18年来首次大修,备受瞩目。如何通过制度激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修正案草案中有关“直选人大代表须向选民述职”的规定,正秉承和贯彻了这一意旨。
现行人大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尽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定之责,但其中的“被动”意味挥之不去。人大代表的工作方式,似乎是某种“守株待兔”式的等待问政,而非尽心竭力,主动并且创造性地回应选民的诸多关切。
修正案草案有关“直选人大代表须向选民述职”的规定,正是为了从制度上校正此前限制和逆向激励人大代表主观能动性发挥的有关规定,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对人大代表法的丰富和补充,令其更加审慎、严谨和富有活力。
当然,主动述职的人大代表也并非凤毛麟角。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吴观乐用一份手写的述职报告,开启了代表自发向选民述职活动的序幕。最近几年,有些地方甚至建章立制,将述职活动制度化和常态化,进步在悄然间一点点形成。但这些述职,远没有达到选民们的期待。
由于缺少法律的刚性规定,目前的代表述职活动,整体而言,就只能是个人化的、随意的、局部的、即兴的和缺少信用的。坦率地说,这样一种局面是对选民权利的极大不尊重,其实质是对权力合法性来源的轻视。
就选举的要义而言,述职几乎是人大代表不言而喻的义务。权为民所授,人大代表手中的权力归根结底就是一份来自选民的信托责任。向选民定期报告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是这份信托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从民主政治的基本游戏规则出发,几乎很难想象一个从不向选民述职的人大代表,是合法合道、值得托付和信任的。
选民有权知道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做了什么。那种“选民不知代表,代表不知选民”的双向闭塞的状况,实在让选举制度蒙羞。当然,渐进改革同样是此次代表法修正的主旋律。从直选代表开始,渐渐积累经验,然后扩大至所有代表,这应是代表述职制度进化的务实路线图。让人大代表与选民在权力与权利的格局中各归其位,互相尊重和信任,将推动人大和选举制度更显著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