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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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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完善立法严惩“不揣腰包的腐败”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0-2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 崔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上午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做最高检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去年11月至今年8月,各级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以及征地拆迁、招生考试等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渎职犯罪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2亿元。但是,查办案件工作存在不平衡、不平稳的问题,一些地方不敢办案、不善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集体重大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的渎职案件的查处仍是薄弱环节。

    在今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表示,渎职侵权犯罪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造成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土地开发、项目审批、矿难事故等方面的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动辄数十、上百亿,远比官员贪污受贿数额多。建议通过完善刑法中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的规定,去除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痼疾。

    符桂花委员表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把失职渎职误认为是工作失误,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不愿移送到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用党纪、政纪来代替法律追究,甚至法外说情,干预阻挠办案。

    刘锡荣委员认为,渎职侵权这种戴着乌纱帽搞豆腐渣工程的犯罪比贪污的危害大得多,中央纪委曾经查处过一个副省级领导干部,花了1亿多元进口了一堆只值4万美金的废铜烂铁,外商让他出国访问,送一些金银首饰,小恩小惠就把他收买了,导致国家损失了上亿元。但是,现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有一种看法很普遍,没有落入腰包,就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是太过分了?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也引起了不少委员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表示,很多渎职侵权官员最后往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即便进入侦查和诉讼程序,绝大部分也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真正判处实刑的较少。有一项统计表明,近几年,此类被判决有罪的案件,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了八成,这不仅与国家的反腐败形势和渎职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符,而且弱化了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的力度。

    据了解,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43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只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6类案件,可以依照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判处法定最高刑死刑,其他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的法定最高刑,不超过10年。

    曹建明在报告中表示,今后要推动完善反渎职侵权的法律制度建设,要对渎职侵权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徇私舞弊的损失后果的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更全面、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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