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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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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格起诉”又一次亵渎法律

王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1994年年初,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罗店乡六合村56岁的陈成、52岁的陈家喜兄弟二人被害。2009年起,5名嫌犯中的3人相继归案。不料,汝南县公安局却将该案的原始案卷全部丢失,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迫“降格”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3嫌犯。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其中一名嫌犯的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南方都市报》11月1日)

    像这样因缺少相关证据而对被告人“降格”起诉,显然有违法律精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便是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被告人实行了犯罪,只要是没有充分的证据,就应作出无罪认定,这即是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处理疑案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

    刑事司法实践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贯彻仍有缺憾。在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常“退而求其次”选择“疑罪从轻”,即以“轻判”为代价,达到不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的结果。这实际上创造了一个让司法人员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台,而被告人也常籍此平台、以放弃基本诉讼权利来换取轻判的结果。如此一来,冤案的产生就成为可能。近年来曝出的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令人触目惊心的冤案,无不是“疑罪从轻”惹下的祸。“疑罪从轻”也注定是“不公正的判决”:在公众看来,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却被从轻发落,人们只会感叹法律对无辜者的不公,对施暴者的宽容,进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而对于被追究的无辜者而言,带给他们的灾难将是毁灭性的。

    作为一个具体的个案,河南驻马店这起杀人案“证据不足”的具体详情尚不得而知。案中的证据链条是否基本能够闭合、通过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和“情理推断”是否能弥合证据链条,证据是否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些问题绝不能通过司法机关之间的所谓“协调”来解决。导致这起案件陷入疑难的原因,是司法人员“丢失卷宗”等一系列渎职行为,相关人员的责任必须严肃追究,而“降格起诉”极有可能造成对法律的又一次亵渎,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必然令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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