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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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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天津聘请“未成年人审判心理分析师”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0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天津11月3日电(记者张国)12位心理分析师今天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共青团天津市委授予“未成年人审判心理分析师”称号。他们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开展心理干预工作,这在全国各省级法院中还是首创。

    此举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受聘的“未成年人审判心理分析师”均为热心青少年事务的志愿者,多数参与了“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

    “未成年人审判心理分析师”的主要职责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前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缓解审判带来的心理压力,矫正他们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预期,消除犯罪造成的心理伤害。据介绍,这些心理分析师将撰写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分析和评估报告,供法院在制定审理方案时参考,并将参与法院判定的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和心理矫治工作。

    天津市高院提出,各级法院要为“未成年人审判心理分析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原则上都要进行心理干预。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以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请求,结合案情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心理干预。而对于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心理干预。

    天津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团天津市委副书记白凤祥对记者说,此举贯彻了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2010年8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这份文件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还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自我保护教育。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图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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