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醒酒费”变成“天价拖车费”
对于醉酒驾驶且“理智不清楚,不配合办案甚至闹事的司机”,采取“约束醒酒”的强制措施,确实有其必要性——不仅有利于警方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执法干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利益;而且对于醉驾者自身来说,其实也是有好处的,这正如当地交警部门指出的,“从医学角度讲,醉酒人员发生死亡的比例较高”。
而从法律角度看,强制“约束醒酒”,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保护性的强制“约束醒酒”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有法律依据,但这并不等于说,其具体实施操作的全过程,也会自动地获得合理性,不需要在细节上加以提防、避免其变形走样。在这方面,此前饱受舆论诟病、同样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费的“天价拖车费”,可以说是一个生动鲜活的前车之鉴。与“约束醒酒”一样,拖救事故车辆,当然也是必要和合法合理的,但是动辄成千上万元且不容讨价还价的“天价拖车费”,显然就没有任何合理合法性,乃至形同变相抢劫、敲诈勒索了。
目前,武汉设定的“醒酒费”标准——最低300元,最高2000元,是不是过高?据卫生部数据,2009年我国人均每次门诊费用为159.5元,而人均住院费为5951.9元。如果加上500元的醉酒检测费,武汉的最高醒酒费(2500元),相当于15次人均门诊或者0.5次住院的花费。醉酒并不是什么疑难杂症,醒酒也不是什么高深的医疗技术,至于如此费钱吗?
为了吸取此前“天价拖车费”的教训,避免重蹈后者的覆辙,笔者以为,醒酒中心及其收费,还亟待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完善:其一,“醒酒费”标准,不宜由醒酒中心自定,而应依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交由物价部门,按公益收费的制定程序,并征求各方意见。
其二,“醒酒中心”不能由交管部门指定设立,更不能形成“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格局——所有具备醒酒救治能力的合法医疗机构,都应有资格成为“醒酒中心”,醉驾者有权自主选择去哪一家“醒酒中心”接受醒酒治疗。
其三,“醒酒中心”必须确保与交管部门彻底脱钩,两者不得建立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如醒酒中心通过折扣、提成的形式向交警返还“醒酒费”。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收费名义多么冠冕堂皇,权力一旦与垄断收费挂钩,便是消费者权益不得不接受盘剥、宰割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