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
当前位置:首页-->> 综合新闻·法治社会
因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站长一审获刑6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1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11月11日电(记者何春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因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以下称“陕西记者站”)站长江彦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因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法院将继续追缴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犯罪所得65.6万元,予以没收。

    朝阳法院查明,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间,陕西记者站在江彦博的授意和纵容下,利用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以发表负面报道为名,要挟陕西省相关单位支付宣传费,分别向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等地区的12家单位索取65.6万元人民币。

    此外,江彦博在担任陕西记者站站长期间,于2007年12月28日挪用单位公款23.4万元为自己购买别克牌轿车1辆。2008年6月7日,江彦博以2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陕西黑龙沟矿业有限公司,并将卖车款存入其个人账户。之后,江彦博以个人名义将这22万元用于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荣年金(万能型)保险。2008年12月8日,江彦博退保,并将该款以征订《农民日报》的方式归还本单位。2009年3月29日,被告人江彦博被查获归案。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无视国法,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单位受贿罪;江彦博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江彦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江彦博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所挪用公款,故对该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最终判决江彦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元,并继续追缴单位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犯罪所得65.6万元,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江彦博表示要上诉。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