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败诉
本报安徽安庆11月12日电(记者王磊)备受关注的“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今日下午宣判。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录取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原告小吴(化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经原告申请复检,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确诊原告HIV-1抗体阳性,即系“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是艾滋病临床分期表现的一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人员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的不予录取决定,事实依据充分;被告的本次教师招聘录用过程,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招聘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今年5月,小吴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先后通过了笔试和面试。此后,小吴在体检中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安庆市教育局对小吴作出了“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为此,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本报10月15日曾报道)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告小吴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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