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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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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代替“一罚了之”

浙江工商:让被监管者有尊严

本报记者 董碧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1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在不少国人印象中,行政机关的执法往往就是一个字:罚。以处罚代替教育,为了罚款,甚至不惜“放水养鱼”、“钓鱼执法”。而在浙江,工商部门推行的行政指导,改变了以往“一步到罚”、“一罚了之”的传统执法方式。

    余姚市低塘镇黄山砖瓦厂已停产多时,但企业一直没注销登记,也不参加年检,原来公司法定代表人怕麻烦又忙着经营另外一家公司,就把企业年检的事放在了一边。按照相关工商法规,对既不参加年检又不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依法作出吊销执照的处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成为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当地工商部门了解情况后,并没有马上“铁面无私”地严肃处理,而是上门告知,此时企业负责人才知晓事态的严重。最后,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企业立即办理了企业注销备案登记。

    这只是浙江工商推行行政指导的一起实例。“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但不是目的。”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说,“我们不能为了监管而监管,工商行政机关对待企业应当像是‘医生’,而不是‘杀手’。”

    浙江工商推行的“行政指导”是在法律范围内的一种监管手段,它立足于工商管理各项职能,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之外,通过指导、示范、建议、劝告、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教育、规范等。

    据介绍,自2006年试行至今,浙江工商开展项目和即时行政指导近18万次,立项行政指导项目1312个,完成项目1045个。而在此期间,全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从2007年的163件和177件,下降到2009年的57件和 122件。

    “查与被查、罚与被罚,久而久之,执法部门和监管对象处在了对立的位置上,而违法行为依然多发,治标不治本。”郑宇民认为,现在政府部门总是在要求企业转型,其实比企业转型更急迫的是政府的转型。行政指导是职能部门另一种重要管理方式。

    执法部门如何改变与监管对象处于管与被管、查与被查、罚与被罚的对立关系?郑宇民认为,企业才是市场主体,监管的最高境界不是让监管者有威严,而是要让被监管者有尊严。“维护企业家的尊严,并激发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创造性和遵纪守法的自主性。”

    据悉,目前浙江工商的行政指导已从最初单纯的经检办案中的柔性执法,覆盖到工商执法的各项职能,并纳入工商系统的干部绩效考核范围。

    本报杭州11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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